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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112-0029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亳政办秘〔2021〕61号
发文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2-06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112-0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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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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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亳政办秘〔2021〕61号
发文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2-06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6 15:13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6日        






亳州市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

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理念,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预防、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消防救援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试行)》《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秘〔2020〕147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是指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消防救援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消防救援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是指市、县(区)政府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完成综合性消防救援任务而实施的准备与处置过程。

第四条 消防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消防救援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救援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消防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各类消防救援队伍的器材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培训基地建设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所需费用。

第七条 消防救援队伍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消防救援行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完善消防救援体系:

(一)依托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设立消防救援指挥中心;

(二)依托本地消防救援队伍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三)按照消防救援事件类别,依托系统、行业组建专业消防救援队伍;

(四)发动成年志愿者,组建志愿消防救援队伍;

(五)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企业消防救援队伍。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本地消防救援队伍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驻军、武警、民政、宣传、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人防、地震、供电、无线电管理、红十字会、铁路、高铁、中石化、中石油、应急设备制造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社会民间有备案资质的救援组织技术骨干带头人任成员。(见附件1)

各级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消防救援工作机制,建立消防救援联动工作群并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二)掌握各类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突发事件情况,制定完善消防救援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三)协调专业、志愿、企业消防救援队伍,将其纳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动员、训练指导和调度作战体系;

(四)加强各类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及管理;

(五)组织消防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建立健全消防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消防救援物资日常准备和战备状态时的调配、供应,并建立全市范围内或省内外跨区域的消防救援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六)组织消防救援知识普及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及时搜集、掌握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处置;

(八)依照相关规定,发布消防救援信息。

第十条 亳州市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主要力量组成,其主要领导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区)消防救援大队主官担任。

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消防救援现场工作机制;

(二)掌握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消防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三)加强消防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四)开展消防救援培训;

(五)协调、指导专业、志愿、企业消防救援队伍的训练、演练;

(六)根据灾情需要和指令,参加各类消防救援现场处置;

(七)根据灾情需要和指令,调度、指挥专业、志愿、企业消防救援队伍处置灾情。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消防救援队伍负责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职能部门专业消防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消防救援准备;

(二)制定完善相关消防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本系统培训、训练、演练和管理,接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

(四)组织本专业的消防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五)根据灾情需要,接受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并向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提出灾情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志愿消防救援队伍负责人由相关系统或基层择优推荐,向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报备。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充分做好消防救援准备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救援培训、训练,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

第十三条 企业消防救援队伍负责人由本单位确定,并向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报备。企业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根据本单位消防救援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训练,自觉接受消防指挥中心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的标准,严格选拔优秀人员充实到本部门和单位的专业、志愿、企业消防救援队伍。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组织应加强管理教育,积极组织训练,定期进行考核。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每年应定期组织综合、专业、志愿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实战能力。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根据灾情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消防救援预案,并报本级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备案。各专业、志愿、企业消防救援队伍对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演练;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每年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总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演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建立市、县(区)消防救援培训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基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消防救援预案和可能遂行的消防救援行动,配备、储备、补充足够数量的装备、器材、物资,做到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并建立消防救援装备物资报告制度,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本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备案。


第三章  指挥体系和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构建由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志愿、企业和民间有资质的救援组织联动反应的消防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立足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协调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市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专业、企业消防救援队伍及民间有资质救援组织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值守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单位和本组织的救援预案,掌握救援队伍实力,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应当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信息通讯畅通。遇到各类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敏感灾情必须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消防指挥中心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本级值班领导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总值班室及各级消防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建立消防救援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每年不少于1次,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总值班室和各级消防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可以预警的火警和应急救援等,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火警划分一、二、三、四、五级,应急救援划分一、二、三、四级,详见附件2),请示本级政府同意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进入一级、二级警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政府总值班室和各级消防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第一时间采取下列措施:

(一)命令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志愿、企业、民间有资质的救援组织启动消防救援预案;

(二)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第二十七条 进入三级、四级以上的警报预警期后,各级消防救援接警调度中心除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命令消防救援、专业、志愿、企业和民间有资质的消防救援组织、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消防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消防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章  消防救援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

(一)火灾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建筑坍塌事故;

(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空难事故;

(八)爆炸及恐怖事件;

(九)其他群众遇险事件。

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积极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台风、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专业救援队伍承担系统、行业易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县级以上政府总值班室和消防指挥中心调度的其它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条 各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和民间有资质的救援组织自觉参加消防指挥中心调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消防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消防指挥中心调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总值班室和各级消防接警调度指挥中心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消防救援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志愿、企业消防救援队伍应根据上级指令及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消防救援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或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类消防救援队伍和组织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或上级指令及时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消防救援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组织向参加现场处置的救援力量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必要时,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设备、设施和交通工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不准确的信息,造成网络负面舆情。

第三十七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消防接警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消防救援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消防救援队伍救援人员参加非本单位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力量保障。消防救援站组建消防救援攻坚组,县级以上城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支队组建消防救援专业队,并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区域联动的消防救援架构。

第四十一条 机制保障。坚持军地结合、警地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消防救援队伍与地震、气象、医疗急救、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社会专业救援力量联勤、联动,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民间有资质的救援组织积极参与的消防救援体系和联动响应机制,提高消防救援综合处置能力。

第四十二条 预案保障。制定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标准,完善各级各类消防救援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力量,开展拉动演练,确保预案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三条 装备保障。加强消防救援装备建设,增加装备数量,优化装备结构,提升装备质量与水平。完善战勤保障机制,建立消防救援物资储备库,强化装备、技术、物资和生活保障,提高消防救援装备运输、投送效能。

第四十四条 训练保障。完善训练设施,开展消防救援专业训练,强化基地化、模拟化训练,拓展训练内容,规范救援程序,提高打赢能力。

第四十五条 通信保障。加强固定、移动和卫星通信专网的消防通信系统建设,确保跨区域、远距离、大范围消防救援处置的需要,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第四十六条 指挥保障。加强指挥员能力建设,完善消灭火救援专家组,为救援处置提供决策保障。完善全勤专业指挥机构,推行指挥长制度,落实遂行作战机制,提高初战指挥水平。分级建立指挥平台,明确指挥程序,理顺指挥关系,确保指挥科学、高效。

第四十七条 宣传保障。建立消防救援宣传工作机制,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要求,及时开展消防救援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把握舆论导向。

第四十八条 生活保障。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社会相关单位的支持,全力做好参战人员就餐、饮水、保暖、医疗等各项生活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灭火与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亳州市综合性消防救援相关社会联动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做好火灾和抢险救援事故的舆论引导,组织开展火灾和抢险救援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2.亳州军分区、武警亳州市支队:根据灾情范围和危害程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程序报批,积极支持参与综合性消防灭火救援工作任务。

3.市公安局: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负责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警种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救援力量调派,抢救被困人员,控制灾情扩大或蔓延;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等。

5.市应急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制定完善应急联动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完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的处置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害现场废水进行安全监测。

7.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协调灭火和社会救援工作中受伤害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8.亳州市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知识。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必审必验建设工程项目,为灭火救援提供结构、建筑全套施工图纸,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火灾和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配合有关单位引导有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灭火和抢险救援行动。

11.市水利局:负责做好辖区内相关水利枢纽的运行调度保障工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水情、汛情。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等工作。

13.市城市管理局: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市级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指导县区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供水设施、设备配件的物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排水管道维修,污水污泥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应急抢险物资器材及机械设备准备;负责协调两区城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除雪应急抢险物资器材及机械设备准备;负责燃气系统运行监测、预警、抢险等工作。

14.市人防办(市地震局):负责掌握市及周边地区地震灾害情况,监视震情发展,为处置地震灾害及次生灾害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15.市无线电管理处:保障抢险救援通信设备的用频安全,为抢险救援通信设备提供频率保护性监测和干扰排查。

16.市供电公司: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17.亳州高铁南站:对站内各库房和相关场所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疏导人员隔离至安全区域,协助做好安抚工作,及时控制初起灾害事故态势,及时协助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开展消防救援工作。

18.亳州火车站:对站内列车及站内各库房、相关场所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疏导人员,控制态势,及时协助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开展消防救援工作。

19.中石油亳州分公司:贯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定期防火安全检查,熟悉操作规程,积极协助社会应急救援等工作。

20.中石化亳州分公司:熟悉各类安全装置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各类救援队伍和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21.古井集团: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执勤战备,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启动救援响应措施,积格配合社会应急救援等工作。


附件2


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


第一条  火警分级

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一级(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其它类火警。

(二)二级(蓝色):

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三)三级(黄色):

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四)四级(橙色):

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五)五级(红色):

1.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第二条  应急救援分级

应急救援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一级(蓝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较小,在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的小型建筑物倒塌事故、损害较轻的交通事故、一般性自然灾害、一般性群众遇险、群众求助、其他救助等。

(二)二级(黄色):

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小,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少量危险化学品泄漏、较严重的交通事故、较大型建筑物倒塌事故、小面积爆炸事故、小规模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群众遇险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三)三级(橙色):

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较大,处置难度较大,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建筑物倒塌、较大规模公共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群众遇险以及大量危险化学品泄漏,对人员、财产威胁严重或可能出现二次污染等情况特殊、灾情严重的灾害事故。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四)四级(红色):

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大,处置难度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毒气扩散,大量建构筑物发生倒塌,特大爆炸事故,恐怖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第三条  火警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火警等级一般应自动升高一级:

(一)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二)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三)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四)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五)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

第四条  应急救援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急救援等级一般应自动升高一级:

(一)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应急救援。

(二)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应急救援。

(三)报告同一地点灾情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应急救援。

(四)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应急救援。

第五条  火警和应急救援定级

(一)火警和应急救援定级由接警调度员根据灾害危险情况,在充分考虑火警和应急救援升级因素的基础上,对照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标准,准确做出判断,确定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

(二)各级指挥员到场后,根据现场侦察和灾害发展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高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当需要提高等级时,经现场最高指挥员批准,及时向参战指战员发布提升等级的命令,并通知指挥中心提升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

(三)接警调度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四)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确定后,等级只能提升,不可降低。

第六条  加强第一出动要素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考虑增加出动消防车数量,加强第一出动力量:

(一)缺水地区的火警。

(二)地点距离消防队(站)较远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三)人员交替、战斗力量薄弱时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四)对周边建筑有较大影响,容易蔓延发展的火警。

(五)城市交通拥堵地区(时段)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六)辖区消防站缺少应对此类火警和应急救援有效装备的警情。

(七)其他情况需要加强第一出动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第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不改变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的基础上,补充或进一步细化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内容,并结合修订内容调整等级调派方案。



附件3

 

亳州市灭火救援专家组成员推荐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姓名

 

性别

 

民族

 

(1寸免冠

电子相片)

出生年月

 

参加党派

 

在岗情况

□在职

□退休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专业特长

 

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

 

最高学历

 

职业资格

 

单位地址

 

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和微信号

 

工作

简历

 

本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消防支队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

业绩

(主要填写参与国家、省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和调查,参与重大安全技术课题研究,以及涉及灭火和抢险救援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等情况)

说明:1.专业特长应明确具体的安全技术领域。

      2.职业资格应明确取得国家相关领域技能等级或技术资格,如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3.如有变更请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备,传真号0558-5368000。



附件4


亳州市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部门、单位和民间有资质救援组织联络登记表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微信号

备注

1

 

 

 

 

社会联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

需要确定、调整或增加

2

 

 

 

 

 

3

 

 

 

 

 

4

 

 

 

 

 

5

 

 

 

 

 

6

 

 

 

 

 

7

 

 

 

 

 

8

 

 

 

 

 

9

 

 

 

 

 

10

 

 

 

 


联系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电话:5368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