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MB1543234K/202107-0009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07-28
发文字号: 亳市监〔2021〕3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企业标准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市场监管局 标准化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05789
索引号: 11341600MB1543234K/202107-0009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07-28
发文字号: 亳市监〔2021〕3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企业标准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市场监管局 标准化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0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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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企业标准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亳市监〔202136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企业标准总监制度,推动建立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总监为企业标准化工作第一管理人,由企业聘任或选拔任命,全面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化战略规划,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推动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第三条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行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的组织实施,开展企业标准总监教育培训、绩效评估、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本辖区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四条 重点引导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制度,设立企业标准总监岗位,提供企业标准总监工作平台。

积极引导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创新贡献奖单位、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企业标准领跑者企业、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重要团体标准企业等率先推行企业标准总监制度。

 第五条 企业标准总监由企业在标准化管理岗位人员中聘任。担任企业标准总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标准化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化方针、政策;

  (二)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3年(含)以上,具有较好的统筹、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四)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标准总监: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标准化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受刑事处分的;

(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七条 企业应授权标准总监承担以下标准化管理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标准化方针、政策、法规, 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化战略规划,构建企业标准体系并指导体系运行;

(三)负责企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编号和名称,督促检查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标准及标准体系的监督抽查。

(五)负责企业标准化文化的创建,提出标准化核心价值观,形成标准化愿景,策划和提升企业标准核心竞争力;

(六)加强标准化知识教育培训,培养企业标准化人才队伍;

(七)对企业内违反标准化工作要求的行为,有权制止;

(八)负责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重视企业标准总监及标准化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标准化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县(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局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教程,开展培训。

企业标准总监及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参加教育培训,持续更新标准化知识,不断提高标准化业务能力。

 第十条  通过企业标准化专业知识考试并获得企业聘用的企业标准总监,可凭聘用书或任命书到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总监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企业标准总监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标准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二)企业标准总监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三)企业标准总监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标准总监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技术服务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赋予企业标准总监享有下列岗位待遇:

(一)享有企业相适应的岗位津贴待遇;

(二)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优先待遇;

(三)享有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的优先待遇;

(四)享有标准化工作经费的管理或建议权;

(五)享有评先评优的优先待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场监管部门可建议企业标准总监所在企业解除聘任:

(一)对企业标准化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二)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的。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标准总监经验交流、成果推广发布等活动,及时宣传、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和成效。

对企业标准总监实施成效显著的,可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评优推荐以及示范试点和政策帮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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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8 11:20 信息来源: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