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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60073302996XP/202110-00082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21-10-22 08:21
  • 发布文号

    亳政秘〔202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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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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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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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军分区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军分区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2 08:21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31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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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亳州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军分区

202171

 

 

 

 

 

亳州市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安徽省民兵事业费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保障责任,保障民兵事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  民兵事业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分配到人武部使用。

第四条  民兵事业费由军分区、人武部按级负责管理。军分区、人武部保障部门与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建立财务领报关系;战备建设部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保障部门负责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人武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不再向基层单位和编兵单位划拨经费。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经费标准

 

第五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开支。

第六条  具体开支范围按以下内容执行。

(一)军事训练费。主要用于保障民兵训练相关开支。

1.训练所需的教材、器材、教学用具购置费和维修、包装、运输费。

2.集训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民兵军事教员和组织民兵短期脱产训练时所必需费用:参加训练演练活动的伙食费;参加各类演训的训练补助费用;集训时所需的办公用品、水电、被装洗涤等费用;参加集训人员往返所产生费用,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参加集训的人员购买民兵伤亡保险、临时发生疾病的治疗费以及疾病预防所购置药品费;在集训期间所聘请的炊事员和临时工所产生的费用;聘请人员临时担任民兵教员时所支付费用;组织训练时没有训练场地,确需租用场地产生的费用。

3.民兵执勤费用严格按照民兵预备役专项经费管理相关标准执行。

(二)装备管理维修费。主要用于民兵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设备器材的所需经费;民兵武器装备擦拭和搬运、包装所产生的费用;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人武部兵器室业务管理费(修缮费,防火、防潮、防热等安全设置费,业务水电费等);其他用于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的费用。

(三)组织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民兵组织整顿潜力调查、业务培训、宣传、点验,以及民兵体检、政治考核等经费;基干民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参照征兵体检、政审有关标准执行。

(四)政治工作费。主要用于军分区和人武部购制、邮寄民兵政治教育所需的教材、报刊、图书、宣传画等费用,集训民兵政治干部教学所需费用,训练期间必要的氛围布置费用和实施优待奖励费用。

(五)其他费用。其他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民兵军事训练履职补助、教练员履职补助参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发布公告为准)执行;聘请院校专家进行授课辅导,授课费标准按照军队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民兵集结点验、入队训练、执行任务补助参照训练履职补助标准执行;民兵年度集训、演训和战备拉动伙食补助,训练参照军队团以上机关工作餐(35.4//天)标准执行,执行重大任务参照中央军委执行作战、重大任务等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  民兵军事训练经费,市、县(区)政府按照一般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1.3倍的标准给予补助;中央转移支付补贴对象以外的参训民兵军事训练补助经费,由市、县(区)政府对口保障。

第九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地方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军分区和人武部要为参加训练、执行任务的民兵人员办理人员意外险,具体标准按照当地商业保险单位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对执行战备勤务、参加战备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军分区和人武部根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按照军地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县(区)民兵事业费以本级财政预算为主,由军分区、人武部根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编制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民兵事业费开支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民兵事业费使用计划应和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各项开支年初必须有预算。对年初无预算、超预算以及不合规的开支,各级保障部门有权拒绝核算报销。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事业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民兵事业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事业费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兵事业费使用的监察检查,军分区每年应组织军地有关部门进行不少于1次的民兵事业费督查检查;事业费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审批不及时、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等情节轻微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在分配审核、经费审批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新规禁令,不按程序规定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经费,擅自超标准分配和使用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人武部是指县(区)人民武装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民兵事业费管理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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