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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21-03-30 10:15
  • 发布文号

    亳商〔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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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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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商务局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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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商务局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30 10:15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19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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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商务局,市经开区经贸发展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直有关企业:

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亳州市商务局  亳州市财政局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亳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商贸发展情况,市商务局制定了《亳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24


  亳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亳发〔2019〕5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亳政办〔2019〕3号)、《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安徽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商办产函〔2016〕950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财企〔2015〕334号)、《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6〕429号)、《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7〕116号)、《亳州市商务和粮食局亳州市财政局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亳商粮〔2018〕1号)、《亳州市商务局亳州市财政局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亳商〔2020〕39号)和市政府第85次、第109次、第125次、第127次、第165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亳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及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二)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个体经营者,且申请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组织实施;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
  (四)经营业绩良好;
  (五)申报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七)外贸进出口企业要在亳州市据实收付汇,且年度财政奖补资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经济贡献。
  (八)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其中,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项目组织单位的使用条件为: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lO家以上(含lO家),其中7O%以上企业符合中小企业使用条件;
  3.参加活动的企业必须受益到所申请的支持资金,不得用于提高项目组织单位自身的效益。
  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条  亳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
  市商务局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对联合惩戒因素预警项目不予支持。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
  第二部分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市级外贸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外贸进出口突出贡献企业奖,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居前三名的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分别给予300万元、26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增幅居前三名的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总量奖、增幅奖不重复享受,总量奖、增幅奖前三名之后企业不递补。
  (二)支持企业扩大进口,对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及零部件、资源性原材料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2元补贴。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外向型展会(广交会除外)的企业,且参展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且缴纳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且缴纳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按差额缴费方式保费补贴直拨有关承保机构(省、市、县区叠加支持总额不超过保费的100%)。
  (五)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进出口增量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增量部分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3元的物流费用补助;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4元的物流费用补助;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5元的物流费用补助。
  (六)支持进出口企业稳外贸,对进出口额存量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存量部分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1元的物流费用补助;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15元的物流费用补助;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2元的物流费用补助。
  (七)支持孵化新增外贸进出口实绩企业,对年度新增外贸进出口实绩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1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我市生产型进出口企业提供报关服务(该进出口企业业绩体现在亳州),且报关200票以上(含200票)的,每票补助50元。
  第六条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范围
  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给予支持。开拓资金项目支出不低于2万元,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其中参加美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境外展会的不超过80%。(涡阳、蒙城、利辛、谯城三县一区外贸企业向县区商务局申报,由县区财政支付;市经开区、亳芜产业园区企业报送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商务局,由市级商贸发展专项资金支付。)
  第七条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培育企业主体。对在我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且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我市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起对其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增量部分给予每5万美元补助人民币50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对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推广且年平台出口增长10%以上企业,按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8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5家以上、跨境在线交易额300万美元以上的,按服务1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2万元补贴,同一平台年最高补助60万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已建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通关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邮件量或快件量超过300件的企业,每件给予不超过10元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租赁海外仓500平方米以上且年跨境在线交易额超过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租赁费用1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5万元。
  (四)支持人才培养。将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市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参训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按1000元/人申领培训补贴。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市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开展承接加工贸易专项招商活动。对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用、材料印制、展览展示及宣传费用等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入我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并在我市发生进出口实绩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搬迁费用补助。
  (三)支持承接境外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生产型企业,开工建设新项目,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并在我市发生进出口实绩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搬迁费用补助。
  (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所进行的固定资金投入给予20%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加工贸易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运输、仓储、码头等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建设加工贸易产业园区。支持与东部地区合作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支持在园区内建设加工贸易标准化厂房,对建设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内租房、装修给予实际投资30%的补贴,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内建房、装修给予实际投资30%的补贴,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学院等合作,开展加工贸易技能培训。对加工贸易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学院等合作开展的加工贸易技能培训,给予每名培训学员300元的培训费用补助,补助到加工贸易企业,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市级内贸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便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菜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城乡便民体系(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街区生活服务集聚中心、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直营连锁店建设。对上年度新建符合标准的菜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改造提升中心城区菜市场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40%的支持,单个菜市场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租用社会化产权房产新设或改造小区菜店,第一年房租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新设或改造当年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40%的支持;第二年房租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30%的支持;第三年房租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20%的支持。单个小区菜店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政府产权空置房优先用于新设或改造的小区菜店,参照社会化产权房租政策免抵房产租金;直营连锁店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街区生活服务集聚中心、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项目。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限上法人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增限上个体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支持限上个体企业转为限上法人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本行业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业统计项目。对上年度及时、准确完成经营数据上报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年度全市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限额以上住宿企业、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销售额各前20名,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前50名),且批零住餐限上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本行业全市平均增速;市场监测样本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对重点商贸企业统计员的补贴。
  (四)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项目。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奖,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五)商贸流通企业参加促进消费展会项目。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各类促进消费展会活动,对上年度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促进消费展会,经验收合格,参展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展扩消费活动项目。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农超对接”、促销等各项扩消费活动,上年度,对组织企业(品牌)数量50家(个)以上(含50家),且交易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活动开展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50%的活动开支费用补助,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0万元。
  (七)获得荣誉称号奖项目。对上年度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安徽老字号”“绿色饭店(商场)”“钻级酒家酒店”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政府或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中华药都(亳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企业建设专业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或园区,中心或园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再生资源网点或企业30家以上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两中心建设。
  1.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办公场所的必要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品牌建设、营销策划、创业孵化、网络平台建设、宣传培训等,分别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县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对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乡村快递配送网点、冷链物流、农村物流配送车辆购置等给予补助,分别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一站点建设。
  1.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对布点建设达到30个以上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个网点实际建设支出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补贴。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贫困村建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支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开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对服务网点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运行费用等投资,投资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补贴,对单个服务网点补贴金额不超过8万元。
  3.支持我市各类物流企业建设乡村物流配送服务点(快递综合服务超市),对布点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网点数4个以上(含4个)的,按照每个网点实际建设支出给予不超过0.3万元的补贴。
  (三)农产品网销。
  1.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各类特色馆、微信销售平台等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亳州市),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鼓励贫困村农产品网销,支持贫困村电商服务网点运营,对经营我市农产品线上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0%的奖励,单个网点不超过3万元。
  3.对建立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的品牌培育、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服务费用以及品牌形象设计、品牌宣传推广、集中宣传展示活动,且活动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电商示范创建。
  1.支持电商特色小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品牌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电子商务培训等,对被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特色小镇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电商示范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品牌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电子商务培训等,对被评定为省级电商示范村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被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先进县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电商主体培育。
  1.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发展,对国内排名100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亳州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重大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且承诺在亳州运营不少于5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或在国内前10强网络销售平台设立特色馆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已建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通关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且线下网点超过10个,运营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对上年度运营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6.支持线上线下融合的城市社区电商项目,上年度已建成完工的项目,且建设及运营费用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给予建设及运营费用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7.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8.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注册,依法纳税的直播电商企业(基地),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商家和主播个体提供3年的办公场地补贴,年租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办公场地租金50%的补贴,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六)电商宣传培训。
  支持电子商务宣传培训,对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公益性电商业务培训、品牌宣传、招商推介等活动,支出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举办活动主体单位支出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外经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业务并发生实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三部分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符合条件的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县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照择优原则,拟定扶持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拟扶持项目资金,由市商务局按年初预算安排和商贸发展专项资金额度提出分配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和市商务局下发的项目文件拨付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将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市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第四部分  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商务局做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指南发布、项目审查、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并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资金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县(区)财政部门要配合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挪用、并做好绩效自评。
  第五部分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督,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市级项目单位和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应将项目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报经市商务局核准。
  第二十条  实行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部分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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