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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3416007647580300/202404-00006 组配分类: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发布实录
发布机构: 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文联资讯 | 2024年“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宣传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6 发布日期: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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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文联资讯 | 2024年“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宣传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6
发布日期: 2024-04-16
文联资讯 | 2024年“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宣传
发布时间:2024-04-16 09:10 信息来源: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4月15日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十周年。201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4年4月15日

是我国第九个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的活动主题是

“总体国家安全观 创新引领10周年”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让我们一起学习安全保密常识等,共同守护国家秘密安全。

安全保密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
  1、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
  2、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3、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