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3日印发了《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做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土壤安全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保护好土壤环境、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关系人民健康与民生的大计。为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保障用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号)、《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细则》(皖环发〔2022〕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编制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款明确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即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基于此,《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由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两部门共同起草。
三、研制和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安排,2022年10月启动《实施办法》编制。
2022年12月5日,通过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
2022年12月26日,分别征求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城区分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环保办等11家单位意见建议,反馈无意见。
2023年2月13日《规划》印发实施。
四、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设用地情形进行了适用说明,包括日常管理发现的潜在高风险地块、重点行业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给判定是否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五、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因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此外,《实施办法》针对无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等情形,也依据土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说明。
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及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规定了评审材料受理条件及受理流程。专家评审及评审会人员组成规定了抽取专家原则及专家意见结论规定性内容,与调查地块有关的单位原则上应作为参会人员。
七、信息填报与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信息填报中规定,按照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流程要求,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地块信息,创建调查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完善地块信息。信息公开中规定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向公众公开的情形。
八、联动监管及重新开展调查情形
《安徽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中规定,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因此,《实施办法》将此部分内容做出说明,推动“一张图”动态更新。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排除调查名录的地块,在开展建设前如若存在可能产生土壤污染活动的情形,则需重新开展调查,原调查成果不再适用。
九、从业单位信用管理
该部分内容对从业单位能力、调查报告质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调查报告对评审内容的修改不能无故拖延,限时1个月。为规范从业单位信用行为,生态环境部牵头开发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从业单位应在信用记录系统注册账号,并上传相应业绩。
十、实施说明
对实施效力情形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实施办法》的解释部门,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