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2311-00057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城市综合执法领域信息公开事项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1-10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
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2311-00057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城市综合执法领域信息公开事项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1-10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
亳州市城市综合执法领域信息公开事项
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正在动态调整);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正在制定);
3.执法人员名单;
4.救济渠道。
5.咨询投诉方式
(二)机构职能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简介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3号)和《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亳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保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牌子,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政策、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参与起草城市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市级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研究拟定行业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市政公用事业行政审批;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市级管理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拟订市城市规划区市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经批准后并监督实施;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行政审批;对市城市规划区市级管理的城市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行政审批;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环境卫生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相关行政处罚权行使。负责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职能转变。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理清和规范行政许可,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落实“一门、一网、一窗、一次”改革,加快完成“不见面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要求,推进事权下移。2.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城市管理监管体系。3.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促进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4转变执法理念。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有关职责分工。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办案工作衔接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将城乡规划、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对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决定后,拆除时,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3.与住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原部门不再行使,除市政公用事业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责任由城市管理承担外,其他管理责任主体不变。住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送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城市管理局依法提请住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作的,住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予以协助。4.将燃气、燃气设施及器具的管理权和执法权下放谯城区、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担。
班子成员及分工:
张守雨同志负责局全面工作。
王玉富同志分管市容环卫科、市园林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循环经济产业园。包保谯城区、涡阳县。郁文同志协助王玉富同志做好园林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郑利军同志分管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政策法规科、政工科、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督查支队、工会,包保亳州高新区、利辛县。联系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工作。梁德友同志协助郑利军同志做好数字城管、环保、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王永生同志分管局办公室、城市节水管理科(公用事业园林管理科)、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包保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蒙城县。常永斋同志协助王永生同志做好公用事业管理服务工作。
将政策法规科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调整至城市节水管理科。
机构设置:
机关内设机构6个,为办公室、政工科、市容环卫科、政策法规科、城市节水管理科、数字城管指挥中心;下属8个二级机构,为亳州市城市管理局直属分局及所属4个行政执法大队、市城管督查支队、亳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亳州市园林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在编人员122人,其中,行政编制17人,事业编制110人。
办公时间: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网站地址:http://cgj.bozhou.gov.cn/
联系电话:0558-5996123
邮箱地址:bzscgj@163.com
邮编:236800
地址:魏武大道与杜仲路交叉口
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安全生产、保密、信访、效能建设和机关文明创建等工作;拟定机关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人民网、市长热线等涉及城市管理和执法投诉案件的办理;组织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的办理;承担综合治理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单位预算编制、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相关国有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承担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的考核、督察督办;承担执法执勤车辆及执法装备的调配与管理工作;承担开展城市管理和执法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主任:雷振华
联系电话 0558-5996006
邮箱: bzscgj@163.com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地点:杜仲路交叉口 市城市管理局3楼 303
政工科
指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干部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资调整、福利津贴审核工作;承担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执法的社会动员、|进社区工作;承担宣传工作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志愿者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信息编报、新闻的发布,承担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有关的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
负责人:李丙山
联系电话:0558-5996525
邮箱:bzscgjzgk@163.com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
工作地点:亳州市城市管理局3楼 330
市容环卫科
承担起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市级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和环境卫生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人:孙大鹏
联系电话:0558-5996007
邮箱:bzcgjsrhwk@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地点:亳州市城市管理局3楼 320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参与起草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承担依法依规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市级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城市园林绿化相关行政审批;承担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行政审批。
负责人:黄锐
联系电话: 0558-5996020
邮箱:bzscgjfgk@163.com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地点:亳州市城市管理局3楼316
城市节水管理科(公用事业园林管理科)
承担起草城市节水、公用事业和园林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城市节水、城市公用事业运行和园林管理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市内涝防治、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及市城市规划区市级管理的市政设施维修和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核定非居民用水定额,并对定额用水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管理;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组织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监督、考核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市级管理的公用事业运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负责人:孙磊
联系电话 5997211
邮箱:bzsszcg@163.com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地点:希夷大道455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18号窗口
数字城管指挥中心
研究拟订全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监督、考核与评价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指导县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承担对各责任单位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审核汇总。承担对受理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分解、分类,确定处置的责任单位,及时指挥、派遣和协调。协调属地及市有关部门之间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协调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综合整治工作。承担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宣传工作。承担市区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负责人:孙朝华
联系电话0558-5122283
邮箱:305356393@qq.com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公地点:亳州市城市管理局西楼2楼 233
亳州市城管督查支队
亳州市城管督查支队,负责督查上级和本级部门各项城管工作部署、命令、规定执行情况;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督查文明执法和遵守队容风纪规定情况;负责处置各类城市管理和执法投诉;负责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工作;负责督查执法装备使用情况等。(支队长:温泉义 0558- 5996008),办公时间: 8:00-12:00,14:30-17:30。
姓名 |
职务 |
地址 |
电话 |
邮箱 |
温泉义 |
督查支队大队长 |
市城管局三楼322 |
0558-5996008 |
bzscgjdc2016@163.com |
刘斌 |
督查支队副队长 |
市城管局三楼326 |
0558-5187110 |
1989061224@qq.com |
罗丁 |
督查支队副队长 |
市城管局三楼328 |
0558-5996008 |
2208117305@qq.com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直属分局及所属4个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亳州高新区和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实行市城市管理局和亳州高新区双重领导,日常管理以亳州高新区为主。(局长:刘昆鹏 0558-5827999),办公时间: 8:00-12:00,14:30-17:30。
姓名 |
职务 |
办公地点 |
联系电话 |
邮箱 |
备注 |
刘昆鹏 |
局长 |
合欢路69号 |
0558-5827999 |
bzjkqcgj@126.com |
局机关 |
毛大巍 |
一大队北区负责人 |
龙凤家园小区S1栋二楼 |
0558-5897798 |
280098455@qq.com |
|
王静 |
一大队南区负责人 |
世纪花园13号楼2楼(世纪花园社区楼上) |
15156779625 |
2590297772@qq.com |
|
唐伟 |
二大队负责人 |
城北驾校报名大厅东10米路南 |
0558-5510006 |
175769665@qq.com |
|
潘河舰 |
四大队大队长 |
文采家园北门商铺15栋108 |
0558-8899616 |
762403081@qq.com |
|
魏巍岭 |
五大队大队长 |
木兰小区7号楼 |
0558-5189966 |
50310552@qq.com |
|
吴伟 |
十九里镇大队长 |
十九里交通街与307省道交叉路口北侧路东(原十九里镇计生办院内) |
0558-5851056 |
652275379@qq.com |
|
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城管执法大队 (由市城市管理局和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双重领导 )
大队长:张凯
联系电话:0558-5582062
手机号:13339278323
邮箱:2590297772@qq.com
办公地点:亳芜产业园区合欢路76号
办公时间: 8:00-12:00,14:30-17:30
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起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供热、供气行业运行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级供水水源地的管理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理和验收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等行业全过程跟踪服务、监督、督查及管理;负责市级管理的停车场、建筑施工占道的监督;负责市级管理的各项建设工程施工挖掘道路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理的城市排水管道的切、接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理的城市排水泵站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理的污水排放、处理、管网运行等工作;负责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理亳州调蓄水库防护栏以内陆域、水域和31.44km供水管道,承担水库、管道的巡查、安全运行操作维护养护、防汛抢险等工作。 办公时间: 8:00-12:00,14:30-17:30。
亳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办公室地点 |
电话 |
邮箱 |
1 |
王永生 |
主任(法定代表人) |
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二楼201 |
0558-5588729 |
bozhougyc@163.com |
2 |
周保亚 |
副主任 |
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三楼302 |
0558-5581166 |
bozhougyc@163.com |
3 |
张建民 |
副主任 |
城南水库二楼201 |
0558-5511096 |
bozhougyc@163.com |
4 |
杨杰 |
副主任 |
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三楼304 |
0558-5580178 |
718245113@qq.com |
5 |
秦雪山 |
综合科科长 |
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三楼306 |
0558-5580076 |
gysyzhk@163.com |
6 |
石竹青 |
办公室主任 |
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二楼205 |
0558-5588521 |
bozhougyc@163.com |
7 |
常春 |
路灯管理办公室主任 |
汤王大道路灯管理办公室 |
0558-5511816 |
bzludeng@126.com |
8 |
景立功 |
排水科科长 |
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一楼103 |
0558-5527719 |
bzszjlg@126.com |
9 |
王潜 |
市政科科长 |
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一楼南102 |
0558-5580020 |
517073815@qq.com |
10 |
齐健 |
建设科科长 |
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三楼305 |
0558-5580056 |
1409188766@qq.com |
11 |
刘宗 |
燃气科科长 |
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三楼303 |
0558-5580665 |
414965304@qq.com |
12 |
谢婧宇 |
城建档案馆馆长 |
三曹路亳州市档案馆一楼 |
0558-5113016 |
810892297@qq.com |
l3 |
哈亚光 |
库区管理科科长 |
城南水库一楼101 |
0558-5511090 |
bozhougyc@163.com |
14 |
察斯琪 |
水质保护科科长 |
城南水库一楼102 |
0558-5511091 |
835360035@qq.com |
亳州市园林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亳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公益一类,核定编制15人。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城市园林绿化事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级管理的绿化规划、保护,市级管理的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管护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砍伐、移植树木及占用绿地的管理工作,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等绿化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市级管理的园林绿化设施应急抢险工作,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人:
办公地点:市城市管理局二楼东侧 203
联系电话:0558-5580019
电子邮箱:bzsylj@163.com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
||||||
1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涉及绿化用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涉及绿化用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对单位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涉及绿化用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对单位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涉及绿化用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涉及绿化用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对单位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涉及绿化用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对单位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出入口。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出入口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绿地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涉及绿化带面积10平方米以下,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涉及绿化带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涉及绿化带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被砍伐、迁移树木胸径均为15厘米以下且被砍伐树木总数为5棵以下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每棵树木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被砍伐、迁移树木有胸径15厘米以上25厘米以下的或者被砍伐树木总数为5棵以上10棵以下的,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每棵树木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被砍伐、迁移树木有胸径25厘米以上的或者被砍伐树木总数10棵以上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每棵树木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损害城市绿地及设施的。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及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四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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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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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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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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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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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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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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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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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对保护标志造成实质性损坏造成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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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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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采砂、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采砂、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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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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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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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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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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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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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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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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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7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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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顶部、阳(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顶部、阳(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在建(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门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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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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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规定在建(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门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顶部、阳(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在建(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门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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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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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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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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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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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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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占用主要道路面积6平方米以下,或者占用非主要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占用主要道路面积6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占用非主要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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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占用主要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用非主要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2)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3)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4)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处以7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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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支灶设宴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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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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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经批准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支灶设宴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千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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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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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支灶设宴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支灶设宴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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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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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路沿、道路隔离带、人行道上设置斜坡、台阶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路沿、道路隔离带、人行道上设置斜坡、台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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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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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划定停车位、停车点,或者设置地桩、地锁等设施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划定停车位、停车点,或者设置地桩、地锁等设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4 |
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文体娱乐等活动未及时恢复原状,保持场地整洁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文体娱乐等活动未及时恢复原状,保持场地整洁的,对举办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5 |
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未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饲养人处二百元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限期处理。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
||||
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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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未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未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饲养人处二百元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免予处罚。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对饲养人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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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防止遗撒、泄漏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防止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遗撒、泄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防止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防止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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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防止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下罚款。 |
||||
28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
29 |
未组织开展责任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告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组织开展责任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告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第一次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第二次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 |
处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第三次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或者出现破损、数量不足,拒不改正的。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或者出现破损、数量不足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首次违法。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二次违法。 |
处二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或者未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致使责任区内生活垃圾投放混乱的。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或者未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致使责任区内生活垃圾投放混乱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第一次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第二次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第三次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集点的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集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第一次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第二次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第三次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未将生活垃圾移交给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五)未将生活垃圾移交给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首次违法。 |
对管理责任人处二千元罚款。 |
一般情形 |
二次违法。 |
对管理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对管理责任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34 |
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首次违法。 |
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 |
一般情形 |
二次违法。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经责令改正后,拒绝采取改正措施的。 |
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35 |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拒不改正的。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有2部以下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情形 |
有2部以上5部以下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有5部以上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亳州市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名单
基本信息 |
|||||
姓名 |
执法领域 |
执法证号 |
|||
白海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17 |
|||
蔡超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85 |
|||
曹永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84 |
|||
察斯琪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83 |
|||
车文达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6138 |
|||
樊明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86 |
|||
方建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08 |
|||
冯旭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10 |
|||
付玉祥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6009 |
|||
傅春凯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16 |
|||
傅守忠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54 |
|||
高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15 |
|||
郭盛丹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55 |
|||
郭永红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56 |
|||
韩旭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57 |
|||
何五一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89 |
|||
洪亮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15 |
|||
侯飞宇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31 |
|||
胡奇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6135 |
|||
胡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6010 |
|||
黄锐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14 |
|||
黄拥洋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02 |
|||
季怀河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13 |
|||
贾治业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58 |
|||
蒋刚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25 |
|||
蒋宏彦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27 |
|||
蒋鸿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40 |
|||
景立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91 |
|||
雷雨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59 |
|||
雷振华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18 |
|||
李保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12 |
|||
李丙山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33 |
|||
李东友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60 |
|||
李冬珍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30 |
|||
李国强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11 |
|||
李凯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35 |
|||
李松强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6133 |
|||
梁德友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19 |
|||
梁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67 |
|||
刘斌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10 |
|||
刘兵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92 |
|||
刘杰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26 |
|||
刘昆鹏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61 |
|||
刘子玉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6134 |
|||
刘宗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50 |
|||
卢健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32 |
|||
罗丁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20 |
|||
马超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09 |
|||
马宏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36 |
|||
毛大巍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65 |
|||
明晰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81 |
|||
穆桂海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94 |
|||
潘河舰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66 |
|||
齐健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87 |
|||
钱敏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63 |
|||
钱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68 |
|||
秦雪山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47 |
|||
邱士彬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28 |
|||
石婷婷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08 |
|||
石竹青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34 |
|||
宋华东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69 |
|||
孙大鹏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23 |
|||
孙海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82 |
|||
孙磊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06 |
|||
孙朝华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07 |
|||
唐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70 |
|||
王成海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21 |
|||
王峰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95 |
|||
王纪福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22 |
|||
王静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88 |
|||
王磊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39 |
|||
王利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62 |
|||
王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6084 |
|||
王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6012 |
|||
王顺山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93 |
|||
王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97 |
|||
王文佳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00 |
|||
王小岩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05 |
|||
王晓勇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71 |
|||
王永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05 |
|||
王远增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98 |
|||
王忠利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72 |
|||
魏巍岭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73 |
|||
温泉义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04 |
|||
吴腾宇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17 |
|||
吴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74 |
|||
吴媛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41 |
|||
夏林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75 |
|||
夏炎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28 |
|||
谢婧宇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6011 |
|||
邢亚飞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96 |
|||
许晨旭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6136 |
|||
许大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99 |
|||
颜景岭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03 |
|||
詹啸威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44 |
|||
张红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45 |
|||
张激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76 |
|||
张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46 |
|||
张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77 |
|||
张凯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90 |
|||
张宁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48 |
|||
张士鹏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49 |
|||
张旭坤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78 |
|||
张艳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79 |
|||
张雨露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24 |
|||
章锦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51 |
|||
郑利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101 |
|||
周保亚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52 |
|||
周瑞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53 |
|||
朱佳佳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09 |
|||
朱文斌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80 |
|||
祖红振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030014033 |
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在收到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投诉方式
行政审批电话:0558-5997211
行政处罚电话:0558-5996020
执法监督电话:0558-599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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