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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307-00070 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亳州:规范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9 发布日期: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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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亳州:规范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9
发布日期: 2023-07-29
解读:《亳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亳州:规范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
发布时间:2023-07-29 07:05 信息来源:亳州晚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近日,《亳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主投非经营性项目 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据悉,《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按照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据了解,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严格筛选投资项目 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办法》要求,发改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统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需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发改部门负责汇总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项目性质、功能分类,并结合前期工作进展,组织评估、论证。财政部门负责提出保障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财政出资总额,由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平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对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据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前期由发改部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提出,经充分论证后,建立年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然后,储备类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前期经费。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

项目审批在线办理 重大项目公众参与

《办法》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批复文件。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此外,国家及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不符条件不得开建 所需资金“多退少补”

按照《办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办法》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对存在项目已基本建成,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以上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据悉,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此外,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严格监管项目实施 违法违规依法追责

《办法》还明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记者 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