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2205-00093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项目审批管理事项材料清单的通知 | 文号: | 亳发改投资〔2022〕156号 |
发文日期: | 2022-05-11 | 发布日期: | 2022-05-11 |
咨询机构: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咨询电话: | 0558-5555230 |
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2205-00093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项目审批管理事项材料清单的通知 |
文号: | 亳发改投资〔2022〕156号 |
发文日期: | 2022-05-11 |
发布日期: | 2022-05-11 |
咨询机构: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咨询电话: | 0558-5555230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
项目审批管理事项材料清单的通知
亳发改投资〔2022〕156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皖政办〔2020〕13号)部署,规范投资审批行为,提高投资审批“一网通办”水平,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做好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整合规范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投资函〔2021〕448号)》,我委会同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亳州市项目审批管理事项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项目单位通过在线提交的证照信息、申报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清单》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推进审批事项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清单》,统一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相关事项审批办事指南中涉及的事项名称及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并及时修改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审批管理事项有子项的,应按照颗粒化分解的要求,在统一名称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明确细化。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规范投资项目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线上线下进行事项申请时,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要求填写项目代码,材料提交时应关联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库、已共享批复材料,办结后上传或者自动生成(加盖电子印章)批复材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皖事通办”平台及时将办件信息、办事材料、办事结果上传,实现共享共用。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快区域评估工作推进力度,对已完成区域评估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区域,不再要求入驻该区域的项目单独办理相同事项的审批,应利用区域评估成果。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
五、《清单》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申请材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1439号)进行编码。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皖事通办平台,统一受理项目审批事项,同步完成相关评估,同步完成项目审批,审批结果统一反馈给申报单位。
七、鼓励项目单位通过全过程咨询的模式,选择一家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或多家有资质的公司组成联合体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同步推进,将项目审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及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自然保护地影响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统一编制。
八、《清单》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申请材料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有调整的将及时修订并公布。
附件:亳州市项目审批管理事项材料清单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亳州市项目审批管理事项材料清单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材料 |
申请材料清单 |
提供单位 |
适用情形 |
整合规范意见 |
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01 |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保留 |
02 |
项目建议书文本 |
项目单位或 |
保留 |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01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项目审批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02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或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保留 |
||
0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单位或 |
保留 |
|||
0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05 |
节能审查意见 |
节能审查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06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项目报送单位,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重大项目。 |
保留 |
||
07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
交通运输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限在国家的,继续保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限在省内的,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01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
项目审批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02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或 |
保留 |
|||
03 |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
项目单位或 |
保留 |
|||
4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01 |
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单位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保留 |
0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主管部门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3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项目报送单位,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保留 |
||
04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
项目单位、 |
外商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保留 |
||
5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01 |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
项目单位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保留 |
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0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 |
保留 |
02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3 |
项目建设依据(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
项目单位或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政策要求的文件。 |
建设项目依据的规划、文件为国家部委文件或为非主动公开的,继续保留。依据的规划、文件为省内有关部门提供且为主动公开属性,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4 |
建设项目登记信息单 |
项目单位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 |
保留 |
||
05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保留 |
|||
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06 |
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图件(应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单独申请用地预审或选址的项目选择提供。 |
保留 |
07 |
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情形的项目)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预审选择提供。 |
保留 |
||
08 |
项目土地用途调整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保留 |
|||
09 |
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城乡规划未涵盖的项目,以及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 |
项目单位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选址选择提供。 |
保留 |
||
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0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
项目单位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预审选择提供。 |
保留 |
11 |
按规划选址审查要求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安全、水务、林业、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意见。 |
项目单位或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选址选择提供。 |
保留 |
||
7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01 |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保留 |
02 |
海事、航道部门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建设项目的意见 |
海事、航道 |
保留 |
|||
03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可通过皖事通办平台用户认证共享获得,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4 |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单位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权限在国家的,继续保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权限在省内的,已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阶段提交,可通过“皖事通办”平台共享共用,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
|||
8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01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函 |
项目单位 |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压覆重要矿床的。 |
保留 |
02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压覆重要矿床的。 |
保留 |
||
03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含建设项目选址位置图、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与拟压覆矿区关系叠合图、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材料等内容) |
项目单位 |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压覆重要矿床的。在已完成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
保留 |
||
04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5 |
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原件、矿业权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矿业权人公章) |
项目单位 |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压覆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 |
保留 |
||
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执行。在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区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
保留 |
0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3 |
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4 |
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10 |
节能审查 |
01 |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1.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保留 |
0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11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01 |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保留 |
02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国家的,继续保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省内的,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
|||
11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03 |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包括排污口选址方案、建设方案、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水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 |
项目单位 |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保留 |
04 |
与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或达成的协议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1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01 |
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
保留 |
02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项目单位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国家的,继续保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省内的,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
|||
03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4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13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0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 |
保留 |
0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可通过皖事通办平台用户认证共享获得,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3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4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项目单位或 |
建设项目依据的规划、文件为国家部委文件或为非主动公开的,继续保留。依据的规划、文件为省内有关部门提供且为主动公开属性,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5 |
规划调整或拆迁已取得同意或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1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0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
项目单位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
保留 |
0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15 |
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审批 |
01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
保留 |
02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3 |
项目备案证明 |
备案机关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属备案类项目的。 |
项目可备案权限在国家的,继续保留。项目备案权限在省内的,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
||
04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
可通过皖事通办平台用户认证共享获得,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5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6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项目单位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已完成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区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
保留 |
||
07 |
初审文件 |
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
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16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
01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
保留 |
0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可通过皖事通办平台用户认证共享获得,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3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4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5 |
委托协议书 |
项目单位 |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委托代理的项目)。 |
保留 |
||
17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0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
保留 |
02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3 |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1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01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
保留 |
0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可通过皖事通办平台用户认证共享获得,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3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
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人民政府 |
项目有关事项批准权限在国家的,继续保留。项目有关事项批准权限不在国家的,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
|||
0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1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05 |
初步审查意见 |
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
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06 |
现场查验表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7 |
拟修筑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
项目单位 |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
保留 |
||
08 |
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 |
相关审批部门及有关人民政府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1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10 |
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 |
项目单位 |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
保留 |
11 |
公示材料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12 |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
市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13 |
建设项目在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19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01 |
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02 |
建设单位申请函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3 |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
项目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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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
项目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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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05 |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
文物保护 |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06 |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项目单位 |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保留 |
||
07 |
申请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文物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
项目单位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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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并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
项目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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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09 |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
项目单位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保留 |
10 |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
文物保护 |
(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11 |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项目单位 |
(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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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相应级别的 |
(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13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函 |
项目单位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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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工程工程范围相关材料 |
项目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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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15 |
考古发掘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
保留 |
16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文物行政 |
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20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01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应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国家的,继续保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省内的,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
0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项目单位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涉及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应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涉及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 |
保留 |
||
04 |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涉及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应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2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0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
保留 |
0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
项目单位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其中简要设计说明仅适用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
保留 |
||
03 |
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
村民委员会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
保留 |
||
04 |
乡镇(街办)的初审意见 |
乡镇(街办) |
保留 |
|||
05 |
拟建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项目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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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房屋用地四至图(含四邻关系) |
项目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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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
自然资源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且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0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保留 |
02 |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
自然资源 |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03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国家的,继续保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省内的,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
0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项目单位 |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保留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05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 |
项目单位 |
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
保留 |
06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 |
项目单位 |
涉及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 |
保留 |
||
07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 |
项目单位 |
涉及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保留 |
||
23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
01 |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项目单位 |
|
保留 |
02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国家的,继续保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省内的,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后共享共用,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
||
03 |
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主管部门 |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4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项目单位 |
按照《中国地震局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附件: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中的项目工程,应当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评价区域内的除特殊设防类(甲类)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成果。 |
保留 |
||
2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0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
项目单位 |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 |
保留 |
02 |
项目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可通过皖事通办平台用户认证共享获得,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3 |
消防设计文件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2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0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主管部门 |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2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0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 |
保留 |
02 |
拟建项目施工平面图、涉及影响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平面图,树木移植、大修剪方案(含现状树木位置图)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主管部门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4 |
古树名木移植专家论证意见 |
项目单位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且涉及古树名木移植时提供。 |
保留 |
||
05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变更方案和图纸 |
项目单位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 |
保留 |
||
06 |
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包括恢复承诺书、恢复具体时间和方案)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26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0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 |
保留 |
02 |
拟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
主管部门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3 |
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4 |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5 |
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
项目单位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 |
保留 |
||
06 |
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挖掘破路设计图和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 |
项目单位 |
工程建设涉及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 |
保留 |
||
26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07 |
城市排水指导意见 |
城市排水 |
对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 |
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08 |
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 |
项目单位 |
工程建设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并需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申请的挖掘项目。 |
保留 |
||
09 |
安全评估报告(桥梁、隧道的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施工组织、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定期自行检修方案和配合桥梁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
项目单位 |
涉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建设项目。 |
保留 |
||
27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0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 |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保留 |
02 |
同意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排水、污水设施的书面意见 |
相关产权单位或企业 |
保留 |
|||
03 |
具有市政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2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
保留 |
02 |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
自然资源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2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0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主管部门 |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04 |
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直接发包备案表)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5 |
施工合同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查 |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7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
项目单位或 |
保留 |
|||
29 |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01 |
申请文件或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
项目单位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 |
保留 |
02 |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电子版本 |
项目单位 |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的水运工程项目。 |
保留 |
||
29 |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03 |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备案证明 |
项目单位 |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的水运工程项目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国家的,继续保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权限在省内的,已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阶段提交,可通过“皖事通办”平台共享共用,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
04 |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电子版本 |
项目单位 |
涉及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水运工程项目。 |
保留 |
||
05 |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30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01 |
勘察设计文件(包括附件) |
项目单位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保留 |
02 |
下一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批的文件(如有) |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3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国家的,继续保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在省内的,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
|||
30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04 |
建设单位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
项目单位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保留 |
05 |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需的专题论证材料 |
项目单位 |
。对涉及特殊复杂工程的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跨海或特大水体的水下隧道、跨径1000米以上的特大桥梁、长度10公里以上的特长隧道应提供。 |
保留 |
||
3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01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交通运输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02 |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
交通运输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3 |
征地的批复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自然资源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3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04 |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
项目单位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保留 |
05 |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情况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6 |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07 |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3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01 |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
项目单位 |
水利基建项目。 |
保留 |
02 |
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 |
项目单位 |
保留 |
|||
33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01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行为; |
保留 |
33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0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行为; |
可通过皖事通办平台用户认证共享获得,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03 |
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
项目单位 |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行为; |
保留 |
||
04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2000地形图或1:500总平面图 |
项目单位 |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行为; |
保留 |
||
33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05 |
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 |
项目单位 |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行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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