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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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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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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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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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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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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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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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砖瓦用粘土、地下水开采企业委托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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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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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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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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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厅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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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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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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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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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79、89号)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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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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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厅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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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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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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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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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79、89号)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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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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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厅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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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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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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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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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79、89号)第二十五条: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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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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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厅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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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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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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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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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79号)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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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或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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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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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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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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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79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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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或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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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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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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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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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79号)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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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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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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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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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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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79、89号)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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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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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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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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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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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79、89号)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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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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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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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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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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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79、89号)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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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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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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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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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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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7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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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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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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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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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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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77号)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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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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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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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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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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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77号)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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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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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电工、焊工等)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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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明或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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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63、80号)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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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或安全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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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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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电工、焊工等)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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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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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63、80号)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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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考核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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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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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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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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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63、80号)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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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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