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印发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工程及中介服务类入驻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公管委办〔2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工程及中介服务类入驻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工程及中介服务类
入驻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以下简称药都电子商城)入驻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考核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亳州市电子商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已入驻药都电子商城的施工企业,以及提供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供应商应依法依规开展药都电子商城交易活动,签订并履行合同,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日常考核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都电子商城供应商管理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的原则,加强对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实现药都电子商城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监管数据反馈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二)市交易中心是药都电子商城运营机构,为通过药都电子商城采购工程及中介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以下简称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交易平台。主要职责为:
1.承担药都电子商城建设及日常运营工作;
2.为药都电子商城交易与监督提供服务;
3.协调处理交易有关争议;
4.归集有关监管部门反馈的监管信息,应用于药都电子商城供应商管理系统。
(三)采购人职责
1.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结合本地市场行情确定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
2.及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依法平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成交供应商付款;
3.落实项目采购主体责任, 监督供应商保质保量履约;
4.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信用评价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争议投诉、查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五条 供应商交易行为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入驻药都电子商城的供应商赋予100分信用评价初始分,由交易监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采购人按照相应的考核标准加(扣)分,对供应商在药都电子商城交易活动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 交易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供应商在药都电子商城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并反馈至市交易中心:
(一)在交易、监管过程中发现、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交易监管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履约结束时,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原则,实行“一事一评”,对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好评、中评、差评)。其中好评、中评、差评分别以加10分、0分、扣20分进行量化。
第八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一次扣10分:
(一)入驻供应商及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后,在药都电子商城变更不及时的;
(二)项目成交确认后,采购人联系不上供应商的;
(三)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采购人增加服务费用的;
(四)中选供应商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的。
第九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一次扣20分:
(一)作为投诉人在药都电子商城1年内两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相同网络地址参与竞价的;
(三)在提供工程、服务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中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第十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一次扣40分:
(一)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中选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二)未按竞价公告要求竞价或恶意竞价,影响采购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的。
第十一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取消其入驻资格:
(一)有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二)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药都电子商城的;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四)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搞“价格同盟”或“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的;
(七)项目经理参与网上竞价时,有在建工程的。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应用:
(一)综合信用评价分数100分(含)以上的,继续履行协议,从事药都电子商城交易活动;
(二)综合信用评价分数为90分(含)至100分(不含)的,给予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药都电子商城交易1个月;
(三)综合信用评价分数为80分(含)至90分(不含)的,暂停药都电子商城交易3个月;
(四)综合信用评价分数为70分(含)至80分(不含)的,暂停药都电子商城交易6个月;
(五)综合信用评价分数为60分(含)至70分(不含)的,暂停药都电子商城交易12个月;
(六)综合信用评价分数60分以下的,取消入驻资格;
(七)暂停药都电子商城交易期满,被暂停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向市交易中心申请恢复药都电子商城交易资格,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恢复交易资格。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在药都电子商城实时公布,供采购人自主选择供应商。
第十三条 凡被取消入驻资格的供应商,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条件、选取结果等的“争议”,应在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交易中心(或县分中心)提出,由市交易中心(或县分中心)核实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条件、选取结果等的“争议”答复不满意的,应自接到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预算所属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发现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监管部门举报,由交易监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其被考核内容与评价结果不符的,可在7日内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市交易中心向作出评价结果的交易监管部门或采购人核实后,认定申请成立的予以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交易监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县分中心)、采购人在药都电子商城供应商考核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药都电子商城使用的各县区违规处理期限采取累加计时。供应商在违规行为处理期内,再次被处理或在不同县区被处理的,其处理期限自前次全平台处理期满开始计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工程及中介服务类
入驻供应商综合评价考核标准
供应商综合信用评价初始分为100分,按照相应的评价因素进行积分加(扣)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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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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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扣积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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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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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供应商及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在药都电子商城变更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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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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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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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交确认后,采购人联系不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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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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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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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采购人增加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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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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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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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供应商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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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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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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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诉人在药都电子商城1年内两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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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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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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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供应商使用相同网络地址参与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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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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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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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工程、服务时,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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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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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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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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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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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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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中选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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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4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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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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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竞价公告要求竞价或恶意竞价,影响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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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4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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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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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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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4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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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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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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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入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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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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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药都电子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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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入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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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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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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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入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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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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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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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入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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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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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搞“价格同盟”或“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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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入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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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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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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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入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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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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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参与网上竞价时,有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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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入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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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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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评价(好评、中评、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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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加10分/次
中评: 0分/次
差评:扣2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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