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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市司法局上线实录

发布时间:2021-09-30 10:45 来源:政风行风热线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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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工作

问:行政复议是干什么的?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向复议机关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复查并作出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复议是政府或者上级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纠正下级部门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问:我们不服一些部门的行政行为,向谁复议?

答:如果处理你的是某个局(政府部门),你可以向直接向当地政府递交,也可以选择向他的上一级部门递交。比如你认为谯城区城管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你既可以向谯城区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向亳州市城管局提交复议申请书。如果名称是分局,那就要像隶属局的上级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提出。

不过,对你实施处理的部门如果是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盐务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了。

现在,国家正在对行政复议体制进行改革,以后复议集中,可以只向政府提出,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这方面的消息。

问: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答: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以提出复议。如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土地等自然资源确权决定,征地补偿等。但是,在客观上要具有侵害后果和联系,不能滥用复议的权利。

问:复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你认为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如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委托人,还需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问:对我们的复议申请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要准确;复议请求、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要清楚,不能含糊笼统;比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请求依法赔偿等;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只可以复议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说无关的事实理由;要提供能够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最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直接提交、邮寄都可以,现在省里在统一布置网上申请复议,大家可以等候消息。

问:行政复议收费吗?

答:不收费。

问:我们担心“官官相护”,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集体讨论,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后,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职责所在,不会包庇下级部门;复议决定还要接受司法审查,由法院审查是否正确。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的复议决定书会在最后告知救济途径。

问:我们赢了,执法机关不履行怎么办?

答:执法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问:群众关注的土地征收拆迁方面的有哪些问题。

土地征收拆迁方面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实施,被征收人如果与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面发生争议,可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进行复议来救济权利。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实施,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发生争议,可通过复议进行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律师工作

问: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问:有下列情形,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问:公务员可否兼任执业律师?

答: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问: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问:律师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问:律师协会的性质?

答: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问: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怎么办?

答: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问: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问: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 根据《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三)司法鉴定

1.我市司法鉴定基本情况

我市共5家司法鉴定所,亳州市区3家(东升司法鉴定所、龙鑫司法鉴定所、恒鑫司法鉴定所),蒙城和利辛县各一家(利群司法鉴定所、庄子司法鉴定所),其中四家已通过省级实验室认证认可;共65名司法鉴定人,主要开展法医类鉴定(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法医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情况可通过12348安徽法网查询。

2.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3.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4.申报司法鉴定人所需要哪些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5.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6.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如何处理

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投诉事项,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仲裁

1.什么是仲裁?

答:《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仲裁法》第9条、第62条分别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仲裁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6.仲裁规则由谁制定?

答:《仲裁法》第15条、第75条分别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7.仲裁协议的作用有哪些?

答:《仲裁法》第4条、第5条、第26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8.如何订立仲裁协议?

答:《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分别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9.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是否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0.申请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仲裁法》第22条、第23条分别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1.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答:《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2.仲裁庭如何组成?

答:《仲裁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分别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3.仲裁员回避的事由是什么?

答:《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14.仲裁是否必须开庭进行?

答:《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15.仲裁是否公开进行?

答:《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6.当事人不到庭怎么处理?

答:《仲裁法》第42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7.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和解的怎么办?

答:《仲裁法》第49条、第50条分别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8.仲裁裁决是如何作出的?

答:《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9.仲裁裁决什么时候生效?

答:《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仲裁制度与诉讼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答:(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3)保密性。仲裁开庭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五)法律援助

1.主持人: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请你跟听众讲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与《法律援助条例》有哪些不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与《法律援助条例》相比较:

一是法律援助定义不同:《法律援助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里增加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法律援助服务对象扩大了。

二是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不同。《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1.法律咨询;2.代拟法律文书;3.刑事辩护与代理;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与《法律援助条例》相比增加了: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事项。

三是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与《法律援助条例》相比增加了: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事项。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了。

同时《法律援助法》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情形。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1.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事项更明确了。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法律援助法》增加了处罚条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六)公证

问:主持人:随着法律的普及,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多,通过办理遗嘱公证来处理自己财产的越来越多,请问什么是遗嘱公证,办理遗嘱公证有什么条件吗?效力如何?

答: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公证遗嘱的效力: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形式,在同一人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遗嘱人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是当事人对自己去世之后的个人合法财产或其他事务预先处分,这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因分配遗产而产生纠纷。而且遗嘱是在遗嘱人去世之后才生效,这对于维护遗嘱人的生前利益,对于维护继承人的继承权以及避免纠纷和维护家庭安定团结具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公证遗嘱能够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对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财产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问:随着房屋交易行为的越来越频繁,房产委托行为不断增多,那么请问包主任什么是房产委托行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什么材料,它的意义是什么呢?

答: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列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

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房产委托公证的意义:

1、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权受托人帮其处理房产中的一些事项,从而大大的节省了自己的时间。且经过公证的房产委托书,可以有效地防止无效委托或假委托等现象的发生,并预防因委托代理权而引起的纠纷,更好地维护了房产权人的利益。

2、受托人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名正言顺的办理委托事项。如一名当事人急需出售在合肥的房产,却因工作的原因无法离开亳州,这时他就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而且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也可使问题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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