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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1-01-23 07:11 来源:亳州晚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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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是农业大市,正在打造现代农业强市。在我市农业发展中,农田建设工程发挥了巨大作用,今后的发展,也需要农田建设工程继续发挥效益。而沟渠涵管、灌溉设施、农用机井这些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建成后,要加强管护,才能长久发挥效益。

记者获悉,《亳州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出台,明确了谁来管护,钱从哪来,确保农田建设工程建后能够管护好,发挥作用,为亳州建成现代农业强市提供强大支撑。

乡镇为建后管护责任主体

据悉,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是指对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全市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农用桥梁、沟渠涵管、灌溉设施、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农用机井及配套设施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根据《办法》,农田建设工程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后管护。县级人民政府对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负总责,每年应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的规模及已建成项目的使用损毁情况安排一定的建后管护专项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以下职责:研究制定和完善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进行管护知识培训;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乡镇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办法》明确,项目区乡镇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的责任主体,每年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项目的使用损毁情况,安排一定的建后管护经费;及时与相关村民委员会落实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协议,负责本辖区内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各村民委员会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并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协调辖区内跨村工程的建后管护等工作。

项目区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建后管护的相关工作,并以适当方式筹集管护经费;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明确管护人员及职责,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加强宣传农田建后管护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纳入乡规民约,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建设工程设施。

另外,已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管护;由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农田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在已经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乡镇、村和受益群众的监督,不得损坏农田建设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功能,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每个村都要配备管护人员

《办法》指出,根据管护面积及管护工程数量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优先在本村公益性岗位或保洁员中选取兼任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办法》要求,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新建成的农田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乡镇办理移交手续,纳入乡镇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管护人员应每月对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履带式工程机械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负责审核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由乡镇负责维修。农田建设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乡镇和村民委员会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

管护资金将实行专款专用

《办法》明确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来自四个方面。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政府支持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办法》还明确了管护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施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购置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同时《办法》明确指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购置车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在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开支。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

《办法》指出,管护资金包括管护人员报酬及工程维修费用。管护人员报酬在管护资金中列支,由县级财政视管护工作考核情况拨付到乡镇并统一打卡发放,补助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工程维修费用由乡镇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经审核后报财政拨付。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记者 李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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