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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市司法局上线实录

发布时间:2020-11-27 15:45 来源:政风行风热线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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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一)

问:行政复议是干什么的?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向复议机关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复查并作出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复议是政府或者上级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纠正下级部门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问:我们不服一些部门的行政行为,向谁复议?

答:如果处理你的是某个局(政府部门),你可以向直接向当地政府递交,也可以选择向他的上一级部门递交。比如你认为谯城区城管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你既可以向谯城区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向亳州市城管局提交复议申请书。如果名称是分局,那就要像隶属局的上级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提出。

不过,对你实施处理的部门如果是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盐务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了。

现在,国家正在对行政复议体制进行改革,以后复议集中,可以只向政府提出,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这方面的消息。

问: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答:你认为自己的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以提出复议。如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土地等自然资源确权决定,征地补偿等。但是,在客观上要具有侵害后果和联系,不能滥用复议的权利。

问:复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你认为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如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委托人,还需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问:对我们的复议申请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要准确;复议请求、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要清楚,不能含糊笼统;比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请求依法赔偿等;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只可以复议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说无关的事实理由;要提供能够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最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直接提交、邮寄都可以,现在省里在统一布置网上申请复议,大家可以等候消息。

问:行政复议收费吗?

答:不收费。

问:我们担心“官官相护”,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集体讨论,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后,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职责所在,不会包庇下级部门;复议决定还要接受司法审查,由法院审查是否正确。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的复议决定书会在最后告知救济途径。

问:我们赢了,执法机关不履行怎么办?

答:执法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问:群众关注的土地征收拆迁方面的有哪些问题。

土地征收拆迁方面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实施,被征收人如果与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面发生争议,可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进行复议来救济权利。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实施,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发生争议,可通过复议进行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二)

问:行政执法监督主要监督什么?

答: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4.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问: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怎么体现?

答: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主要通过两项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异议审查制度。1.备案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主要是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2.异议审查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问:如何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管理?

答: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调解知识解答(三)

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哪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因人员隔高、交通管控等防控措施实施引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物业管理、劳动争议、侵权、租赁、消费、旅游、医疗等涉疫情矛盾纠纷容易发生,处理不当、不及时将会严重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调解组织、调解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解化解、普法宣传等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1.加强涉疫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市基层司法所和调解组织、调解员采取适当方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化解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广泛吸收网格员、社工、志愿者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休法官等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调的工作格局。

2.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加强源头预防和预测预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更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在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疫情信息、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等,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落实以案释法制度,注重在调解过程中宣传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群众和当事人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3.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调解工作。为有效减少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流动聚集,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线上办”“网上办”“掌上办”等“非接触”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运用12348中国法网、电话以及调解APP、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开展调解预约、咨询和线上调解等服务。确需进行现场调解的,要控制调解参加人员数量,并做好相关卫生安全防范工作。

4.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开展涉企剑纷排查调解活动。针对企业因疫情引发的生产经营、合同履行、金融借贷、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及时调处,促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把涉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矛盾纠纷作为排查调处工作重点,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大力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商会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大力宣传抗疫扶持相关政策措施,帮助民营、小微等会员企业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

6.积极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力量。依托各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统筹律师、公证、法律提助、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发挥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优势,帮助企业和职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克服困难。

目前,全市调解复工复产纠纷2016件,其中生产经营纠纷259件、合同纠纷412件、环境污染纠纷34件、劳动争议纠纷167件、消费纠纷125件、其他纠纷1049件。

问: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问:人民调解是否收费?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调解应该坚持哪些原则?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问:当事人如何申调解调解?

答: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2、受理后,指定1-2名调解员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进行。

问:当事人的享有哪些权利和履行哪些义务?

答:1、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如何申请司法确认?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制定《亳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依据?

答:为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省司法厅《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司通〔201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

2.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的补助费。

3.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案件的分类有哪些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补贴案件分类

调解案件分为一般调解案件、较大调解案件、重大疑难复杂调解案件三类。

(二)补贴案件类别认定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调解案件:

(1)村(社区)辖区范围内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

(2)简单的用工劳动纠纷。

(3)案情比较简单,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或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纠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较大调解案件:

(1)乡镇(街道)涉案人数5-10人或涉案金额5-20万元的纠纷。

(2)县级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3)物业管理、工伤、医患、安全生产、劳动合同、征地拆迁、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4)事故造成1至3人重伤的纠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调解案件:

(1)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2)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纠纷。

(4)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5)涉案人数10人(包含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6)经多部门联合调解的纠纷或越级信访案件。

(7)市级(含)以上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8)其他重大纠纷。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案件文书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补贴案件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条件

1.调解卷宗主要包括:卷宗(封面、目录、封底)、调解申请书或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调解通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调解现场照片、附件及卷宗情况说明,另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2.调解案件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的顺序装订。

(二)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案件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1.按照补贴案件的分类,每件补贴500-1000元。

2.调解不成功的,每件补贴100元。

3.各地可以根据调解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每件补贴的标准。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解案件的审查和补贴发放程序?

答:1.各调解组织应及时将调解成功或不成功的纠纷按调解文书档案装订要求,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统一整理,由负责人审查,录入信息平台后,按季度向县(区)司法局进行申报。

2.司法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补贴条件的调解案件卷宗上报至县(区)司法局。

3.县(区)司法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召开评审会,对本辖区上一季度符合要求的调解案件进行评审,确定类别、补贴金额,及时造表打卡发放。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有哪些保障?

答: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

2.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编报的经费预算,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及时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3.要多渠道筹措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司法行政经费整合,统筹安排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经费保障。

律师工作(四)

问: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问:有下列情形,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问:公务员可否兼任执业律师?

答: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问: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问:律师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问:律师协会的性质?

答: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问: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怎么办?

答: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问: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问: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 根据《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司法鉴定有关问题

1、我市司法鉴定基本情况

我市共5家司法鉴定所,亳州市区3家,蒙城和利辛县各一家;共73名司法鉴定人,主要开展法医类鉴定(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法医物证、法医病理)、物证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基本信息均在外网公布。

2、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3、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4、申报司法鉴定人所需要哪些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5、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社区矫正工作(五)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你好!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2.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内容?

答:你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

调查评估内容: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3.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是如何确定执行地?

你好!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对象应如实提供其居住、户籍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会根据有利于接受矫正,确定执行地。

4.社区矫正对象因居所变化和工作需要能否变更居住地?

答:你好!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5.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有哪些规定?

答:你好!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区)确因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仲裁(六)

1.什么是仲裁?

答:《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仲裁法》第9条、第62条分别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 仲裁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6.仲裁规则由谁制定?

答:《仲裁法》第15条、第75条分别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7.仲裁协议的作用有哪些?

答:《仲裁法》第4条、第5条、第26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8.如何订立仲裁协议?

答:《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分别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9.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是否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0.申请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仲裁法》第22条、第23条分别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1.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答:《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2.仲裁庭如何组成?

答:《仲裁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分别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3.仲裁员回避的事由是什么?

答:《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14.仲裁是否必须开庭进行?

答:《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15.仲裁是否公开进行?

答:《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6.当事人不到庭怎么处理?

答:《仲裁法》第42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7.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和解的怎么办?

答:《仲裁法》第49条、第50条分别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8.仲裁裁决是如何作出的?

答:《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9.仲裁裁决什么时候生效?

答:《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仲裁制度与诉讼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答:(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3)保密性。仲裁开庭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21、仲裁案件办理情况:截止2020年10月仲裁委受理仲裁案件191件,上缴市财政仲裁费用555.7万元,审结仲裁案件229件(含2019年案件)。

法律援助工作(七)

1.主持人:徐主任好!请你跟听众讲一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好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有一下形式:

一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是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是民事诉讼代理;

四是行政诉讼代理;

五是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2.主持人:今年时间已过大半,今年我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工作任务完成怎样?

今年以来,市司法局出台了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开展了“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法援惠民生 服务残疾人”等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了法援优秀案例和信息报送,我市法援案例已有7件被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采用。截止到8月底,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6455件,完成全年任务的103.3%,其中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621件,占案件审批总数的56.1%,社会律师办理援助案件5660件,占案件审批总数的87.7%,诉讼案件占案件审批总数的97.85%。接待咨询8605人次,办理农民工案件598件,为农民工讨薪1421万元。

3.主持人:请问全市办理援助案件任务这么大,案件质量如何监管?

对于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管,我们市县区中心都有专门人员对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电话回访受援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一些刑事案件我们会与办案法官、检察官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律师办案水平;对于一些开庭审理的案件我们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旁听庭审。对于办结的援助案件我们组织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总之我们对于案件办理质量进行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监督,最大限度地服务受援人,提高受援人满意度。

公证处工作(八)

问:随着法律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办理遗嘱公证的越来越多,请问包主任什么是遗嘱公证,办理遗嘱公证有什么条件吗?效力如何?

答: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公证遗嘱的效力:

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而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遗嘱人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对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财产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办理遗嘱公证是当事人对自己去世之后的个人合法财产或其他事务预先处分,这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因分配遗产而产生纠纷。而且遗嘱是在遗嘱人去世之后才生效,这对于维护遗嘱人的生前利益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设立遗嘱对于维护继承人的继承权以及避免纠纷和维护家庭安定团结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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