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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这些法律知识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0-03-08 07:23 来源:亳州晚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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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知识是必备的,法律知识也是必不可少。近日,针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一些法律问题,记者咨询了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政。


据刘政介绍,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只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疑似患者,而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只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后果的,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出于报复社会等动机,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政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益是公共卫生,是过失犯罪。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所以在此次疫情期间,不再出现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而代之的都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成立条件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对行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的传播、感染的,一般不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为该罪是危害公共卫生法益的犯罪,而上述情形的对象是特定的家人。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配合参与疫情防控的村民、物业保安等实施的检测、隔离等行为,该如何定罪?刘政说,应区别对待,如果防疫人员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成立妨害公务罪,如不是,则不能成立妨害公务罪,视情况成立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


那么行为人传播疫情虚假信息后又自行删除的,能否构成犯罪?刘政说,这种情况不能一刀切,要综合考虑虚假信息传播面的大小、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实际影响等,不能简单以是否“自行删除”认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防护眼镜等均属于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相应罪名就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如果个别防护用品是否属于医用器材难以认定,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只要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成立该罪。(记者 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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