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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市司法局上线实录

发布时间:2019-12-18 16:59 来源:政风行风热线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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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一)


问:行政复议是干什么的?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向复议机关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复查并作出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复议是政府或者上级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纠正下级部门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问:我们不服一些部门的行政行为,向谁复议?


答:如果处理你的是某个局(政府部门),你可以向直接向当地政府递交,也可以选择向他的上一级部门递交。比如你认为谯城区环保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你既可以向谯城区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向亳州市环保局提交复议申请书。不过,对你实施处理的部门如果是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盐务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了。


问: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答:你认为自己的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以提出复议。如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土地等自然资源确权决定,征地补偿等。但是,


在客观上要具有侵害后果和联系,不能滥用复议的权利。


问:复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你认为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如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委托人,还需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问:对我们的复议申请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要准确;复议请求、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要清楚,不能含糊笼统;比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请求依法赔偿等;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只可以复议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过说无关的事实理由;要提供能够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最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直接提交、邮寄都可以。


问:行政复议收费吗?


答:不收费。


问:我们担心“官官相护”,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集体讨论,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


人同意后,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职责所在,不会包庇下级部门;复议决定还要接受司法审查,由法院审查是否正确。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的复议决定书会在最后告知救济途径。


问:我们赢了,执法机关不履行怎么办?


答:执法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主要特点


1.案件受理数量增加,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案件案件均有所增长。说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意识提高,对复议机关信任度增强;同时也反映出存在复议成本过低,存在滥用行政复议权的问题。


2.纠错率和纠纷化解率较高。已审结复议案件中,直接纠错率15.56%,经调解后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终止案件54件。


3.案涉集中在土地征收、房屋征补、工伤认定、公安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说明执法机关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化解矛盾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4.执法机关是对程序性违法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行政案


件频发,败诉率较高;对于相关的法律理解不准确、不全面,法制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援引法律错误和行政行为在实体上的瑕疵,严重影响行政机关的办案水平的提高;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准确证明事实,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


5.卷宗整理不规范,内部审签不规范。


群众关注的土地征收拆迁方面的问题。


土地征收拆迁方面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实施,被征收人如果与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面发生争议,可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进行复议来救济权利。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实施,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发生争议,可通过复议进行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监督(二)


问:行政执法监督主要监督什么?


答: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4.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问: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怎么体现?


答: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主要通过两项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异议审查制度。1.备案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主要是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2.异议审查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问:如何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管理?


答: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调解知识解答(三)


问:什么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问:人民调解是否收费?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调解应该坚持哪些原则?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问:当事人如何申调解调解?


答: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受理后,指定1-2名调解员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


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进行


问:当事人的享有哪些权利和履行哪些义务?


答:1、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如何申请司法确认?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制定《亳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依据?


答:为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省司法厅《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司通〔2018〕82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


2.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的补助费。


3.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


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案件的分类有哪些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补贴案件分类


调解案件分为一般调解案件、较大调解案件、重大疑难复杂调解案件三类。


(二)补贴案件类别认定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调解案件:


(1)村(社区)辖区范围内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


(2)简单的用工劳动纠纷。


(3)案情比较简单,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或涉案金额5


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纠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较大调解案件:


(1)乡镇(街道)涉案人数5-10人或涉案金额5-20万元的纠纷。


(2)县级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3)物业管理、工伤、医患、安全生产、劳动合同、征地拆迁、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4)事故造成1至3人重伤的纠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调解案件:


(1)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2)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纠纷。


(4)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5)涉案人数10人(包含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6)经多部门联合调解的纠纷或越级信访案件。


(7)市级(含)以上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8)其他重大纠纷。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案件文书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补贴案件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条件


1.调解卷宗主要包括:卷宗(


申请书或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调解通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调解现场照片、附件及卷宗情况说明,另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2.调解案件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的顺序装订。


(二)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案件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1.按照补贴案件的分类,每件补贴500-1000元。


2.调解不成功的,每件补贴100元。


3.各地可以根据调解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每件补贴的标准。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解案件的审查和补贴发放程序?


答:1.各调解组织应及时将调解成功或不成功的纠纷按调解文书档案装订要求,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统一整理,由负责人审查,录入信息平台后,


按季度向县(区)司法局进行申报。


2.司法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补贴条件的调解案件卷宗上报至县(区)司法局。


3.县(区)司法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召开评审会,对本辖区上一季度符合要求的调解案件进行评审,确定类别、补贴金额,及时造表打卡发放。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有哪些保障?


答: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


2.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编报的经费预算,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及时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3.要多渠道筹措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司法行政经费整合,统筹安排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经费保障。


律师工作(四)


问: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


问:有下列情形,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问:公务员可否兼任执业律师?


答: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问: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问:律师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


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问:律师协会的性质?


答: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问: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怎么办?


答: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问: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的处罚。


问: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 根据《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社区矫正工作(五)


问: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是什么?


答:你好!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活动。


问: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范围和内容?


答:你好!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范围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内容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生活及家庭情况、违法违规表现、犯罪或涉嫌犯罪情况、有关组织和个人意见情况等。


居所情况包括:一是是否在接收委托调查评估的司法行政机关所在县(市、区)辖区;二是家庭自有住房、租住房屋、单位宿舍或其他佥居住场所;三是居所固定且能够连续


居住6个月以上情况等。


生活及家庭情况包括:一是从事职业、收入来源、生活稳定性等情况;二是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姓名、年龄、称谓、文化程度、职业等情况;三是与家庭成员、邻里、社区及相关机关单位之间关系,有无重大矛盾或纠纷等。


违法违规表现、犯罪或涉嫌犯罪情况包括:一是近五年内违法犯罪及受到刑事、治安处罚等情况;二是有无其他道德失范、参加非法组织等情况;三是有无重大疾病以及酒精、毒品成瘾等情况。


相关组织和个人意见包括:一是居住社区群众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意见;二是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意见,是否具备对其实施帮教的条件;三是有条件的,可以了解被害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犯罪、涉嫌犯罪的谅解情况;四是有监管能力的近亲属是否愿意签订矫正责任书等。


问:完成调查评估工作时间是多少?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


成调查评估工作。


问: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有规定吗?


答:你好!2016年8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提高社区矫正实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88号),在第14项第二段明确: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问:罪犯实行特赦有哪些?


答: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问:实施特赦的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本次特赦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做好本次特赦实施工作,对于展示执政自信、树立盛世形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对于推进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对于凝聚各方力量、促进发展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对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树立开放民主文明法治形象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仲裁知识问答(六)


问:什么是仲裁?


答:《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问: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问: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问: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仲裁法》第9条、第62条分别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问:仲裁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问:仲裁规则由谁制定?


答:《仲裁法》第15条、第75条分别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哪些?


答:《仲裁法》第4条、第5条、第26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问:如何订立仲裁协议?


答:《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分别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问: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是否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问:申请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仲裁法》第22条、第23条分别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问: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答:《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问:仲裁庭如何组成?


答:《仲裁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分别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问:仲裁员回避的事由是什么?


答:《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问:仲裁是否必须开庭进行?


答:《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问:仲裁是否公开进行?


答:《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问:当事人不到庭怎么处理?


答:《仲裁法》第42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问: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和解的怎么办?


答:《仲裁法》第49条、第50条分别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问:仲裁庭是否必须先行调解?


答:《仲裁法》第51条、第52条分别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


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问:仲裁裁决是如何作出的?


答:《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问:仲裁裁决什么时候生效?


答:《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问:当事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分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


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问:仲裁制度与诉讼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答:(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3)保密性。仲裁开庭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简介:2018年12月31日两办印发《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改革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提高仲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力度等方面,对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提出了明确意见。


24、2019年上半年仲裁案件办理情况:截止2019年6月30日,共受理仲裁案件190件,案件争议标的8256万


元,收取仲裁费95.85万元。已组庭(开庭)审理117件,审结案件28件,其中调解结案23件。案件受理件数、争议标的额、调解结案率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较大提高。


法律援助工作(七)


问:请你跟听众讲一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答:好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有一下形式: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刑事代理;3.民事诉讼代理;4.行政诉讼代理;5.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问:今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时间已接近尾声,不知案件任务完成情况如何?


答: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这项工作已经连续4年被纳入全省的民生工程项目,今年省司法厅分配我市办理案件任务为6250件,到目前为止,全市各法援机构已完成案件任务共8303件,完成全年任务的132.84%。其中市法援中心案件任务1066件;谯城区中心案件任务1814件;涡阳县中心案件任务1922件,蒙城县中心案件任务1576件;利辛县中心案件任务1925件。


问:请问全市办理援助案件任务这么大,案件质量如何监管?


答:对于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管,我们市县区中心都有专门人员对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电话回访受援人,了解


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一些刑事案件我们会与办案法官、检察官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律师办案水平;对于一些开庭审理的案件我们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旁听庭审。对于办结的援助案件我们组织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总之我们对于案件办理质量进行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监督,最大限度地服务受援人,提高受援人满意度。


主持人:从网上看到,今年我市出台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新的经费管理办法跟以前的有哪些变化?


答:今年我市新修订了《亳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新修订的办法从经费的来源、管理以及使用范围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对《办法》的修改主要突出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提高了办案补贴标准。对办案补贴的计算采取办案成本+劳务的方式进行,对于不同阶段的案件,由于办案成本和劳务付出不同,支付的办案补贴也不同。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时间在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数额,最高可以两倍发放办案补贴。


二是对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中认罪认罚和速裁案件补贴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见证,并在具结书上签字的,每件补贴600元;律师参与认罪认罚速裁案件,按照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归档结案的,每件补贴800元。


三是对律师参与值班和参与公益活动补助进行了量化。《办法》规定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查)、法援案例评选和法律宣传活动的每日补贴200-300元。到


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之外的县区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案例评选工作的,住宿费用由组织此项工作的部门报销。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过程及案件卷宗材料综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直接与案件补贴数额挂钩,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卷宗在上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件增加200元补贴,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卷宗在上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件增加100元补贴,不合格案件不发办案补贴。


总之,较之前老办法,新的经费使用办法提高了办案补贴的标准,实行案件质量与案件补贴挂钩的差别式补助办法,落实社会律师参与值班等公益活动补助等,从而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公证处工作(八)


1、随着房屋交易行为的越来越频繁,房产委托行为不断增多,那么请问包主任什么是房产委托行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什么材料,它的意义是什么呢?


包海光:


答: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


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列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


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房产委托公证的意义:


1、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权受托人帮其处理房产中的一些事项,从而大大的节省了自己的时间。且经过公证的房产委托书,可以有效地防止无效委托或假委托等现象的发生,并预防因委托代理权而引起的纠纷,更好地维护了房产权人的利益。


2、受托人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名正言顺的办理委托事项。如一名当事人急需出售在合肥的房产,却因工作的原因无法离开亳州,这时他就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委托他合肥的朋友帮其出售房屋,这不仅仅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而且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也可使问题圆满的解决。


法治宣传有关工作(九)


问:请介绍一下针对青少年普法开展了哪些活动:


答:一是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应用,联合教育部门,依托亳州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各县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体验式、实践式普法,通过法治氛围的营造,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


以案释法、互动教学等方式,加深理解,增强学习效果,上好新生入学“法治第一课”;抽调专业律师组成“律师遵法护苗宣讲团”,针对未成年人开展“远离校园暴力”等普法教学活动;三是结合开学第一课、重点普法节点和重要时段,开展宪法知识竞赛、“宪法晨读”、宪法演讲、模拟法庭等活动,掀起了学宪法讲宪法的热潮;四是组织中小学生观看法治案件节目、参观禁毒图片、阅览法治报刊等内容,对学生的教育内容更充实、更具说服、更加形象具体。从而加强了学生的自我教育,提高了学生学法、讲法、守法的自觉性。


问:针对农村、农民普法开展了哪些活动?


答:一是组织普法讲团成员和普法志愿者深入开展进乡村(社区)活动,通过集中宣传、徒步普法行、法治报告会、发放普法手册等形式,不断加强农民法治教育,广泛开展法治文艺下乡活动,引导他们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助力基层法治建设。如蒙城县联合文体旅局开展法治文艺下乡村、社区活动,把老百姓在生产生活中最关注的法律问题,创作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开展“三巡”活动,今年以来已开展40场次,受教育人数1.5万人次。


二是加强“两委”干部和“法律明白人”培训。由司法所或村法律顾问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两委”干部和法律明白人培训,提高他们学法用法能力,带动基层群众中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学法用法。如涡阳县在2019年在县委党校春


季全县村(社区)书记主体培训班上,进行乡村振兴法治建设专题培训,全县共383名村(社区)书记接受了培训。蒙城县注重培养法律明白人工程。为每个村民小组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把他们培养成普法宣传员、调解员,定期向村民法宣法律法规和党的惠民政策,以此推动基层法治创建工作,今年上半年,蒙城县举办法律明白人培训40期,培训7000余人次。


三是不断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目前市、县(区)、镇、村基本都建设有法治文化广场(公园)、法治文化街区、法治文化游园等宣传阵地,村(社区)法治宣传栏做到全覆盖。涡阳县开展法治扶贫专项行动,以“一袋法律扶贫资料、一块法律扶贫阵地、一场报告会、一场文艺演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扶贫资料”的“五个一”工作为抓手,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0万多份,提供法律咨询5000多次,举办法律报告会600多场,开展法律扶贫法治文艺演出60场。


问:针对扫黑除恶专题法治宣传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一是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普法提示函,列出各单位重点普法宣传任务,对扫黑除恶宣传重点及工作任务进行再部署;二是开展“扫黑除恶知识有奖竞答”活动,通过微信答题的方式,普及扫黑除恶知识、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活动自4月上旬开始至6月20日结束,近20万人次参与答题抽奖;三是以“法律七进”为抓手、结合“三下乡”活动,


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活动,如涡阳县组织200多名政法干警和律师,组成扫黑除恶宣讲团,深入到全县383个村(社区)进行扫黑除恶宣讲,实现全县383个村扫黑除恶法律宣讲全覆盖,受教育群众达4万人。四是组织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企业参加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类案件的旁听庭审活动,并加强网络旁听庭审的宣传力度,切实提升旁听实效。


问:请介绍一下今年“江淮普法行”活动有哪些宣传重点。


答:今年“江淮普法行”活动的主题是“加强全民普法 树立法治信仰”。 6月下旬举行亳州市2018年“江淮普法行”活动启动仪式,12月进行督查总结。


问:请问今年12.4活动安排哪些活动?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组织开展了2019年 “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活动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我市 “宪法宣传周”采用主场活动+分设主题日方式组织实施。举办全市2019年“宪法宣传周”主场活动,启动“宪法宣传周”活动。12月1日至7日分别安排7个主题日,分别是:宪法进企业主题日、宪法进农村主题日、宪法进机关主题日、宪法进校园主题日、宪法进社区是主题日、宪法进军营主题日、宪法进网络主题日,分专题组织宪法宣传活动。


专题活动主要有:


1.举办亳州市“宪法宣传周”法律咨询活动暨全市中小学“学宪法讲宪法”诵读比赛;


2.组织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宪法法律知识测试;


3.加强社会公众宪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日、宪法进公共交通场所、宪法进宾馆等活动;


4.组织开展“江淮普法行”之“督查行”活动;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督察;


5.各单位结合实际,举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活动;


6.组织参加第十三届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7.开展中小学道德与法治学科优秀教学设计征集活动;


8.组织参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宪法法律知识”网上测试;


9.落实党委、政府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污染防治、精准脱贫”三大攻坚战及扫黑除恶等工作部署,结合宪法宣传,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0.结合宪法宣传周,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11.结合志愿者日,组织志愿者开展多形式法治宣传活动;


12.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并进行网络直播;


13.组织各媒体开展公益普法活动,集中宣传“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14.各中小学开展“晨读宪法”活动;


15.开展全市中小学“我与宪法”征文比赛,举办法治动漫亲子手绘比赛。


合法性审查工作(十)


问:合法性审查的背景?


答:2016年7月23日,为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正式出台《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明确将事关亳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大政策措施列为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把合法性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强化决策法定程序刚性约束。


问:合法性审查的意义?


答:合法性审查是保证依法决策的关键环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举措,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问:合法性审查内容?


答: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答:1.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2.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3.市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4.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5.报请市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6.市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他重大事项。


问:合法性审查的时限?


答: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市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合法性审查的主要方式?


答:1.书面审查;2.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3.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4.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问:如何提起对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


答: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载明要求审查的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时间和要求审查的事项、理由及申请人名称。一般在受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立法工作(十一)


问:我市什么时候获得的地方立法权?


答: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6年2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


问:我市可以在哪些领域开展立法?


答: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市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范围的三个方面内容比较宽泛,如城乡建设与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环境保护,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范围包括大气、水等。


问:目前我市已开展哪些立法?


答:市人大常委会已出台三部地方性法规,即《亳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和《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亳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正在按照程序顺利推进,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我市已制定政府规章一部,即《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问:社会公众如何参与我市立法工作?


答:《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立法方式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以我市制定政府规章为例,在立项阶段,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立法建议;在起草阶段,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进行论证咨询,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在审查阶段,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当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实施阶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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