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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公开征求《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征集开始日期:2023-04-17 14:53

征集结束日期:2023-05-17 14:53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

通讯地址:亳州市行政中心2005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8-5559172

电子邮箱:bzsrdfgw@126.com

网络方式:在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dfhfsbwcgf.com)“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邮    编:236800


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修改稿)

2023.4.17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组织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督促落实、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交流合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等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相互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积极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结合本地实际,在全面提高普惠均等营商环境水平基础上,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资源,依法探索符合本地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的改革探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

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社会氛围。

第六条 【企业登记】实行市场主体开办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集成服务。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在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环节,实行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相结合的登记制度;推进一照多址、一业一证一码、证照联办审批模式等改革事项。

建立歇业信息互通机制,歇业登记机关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歇业信息共享,完善歇业管理措施。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行注销联办、债务清偿承诺机制。

第七条【人力资源】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机制,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对市场需要的各层次人才引进在医疗、住房、社会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按照产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开展共享用工合作。

第八条 【金融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等市场主体贷款提供融资担保。

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完善差异化的中小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开发推广惠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充分利用展期、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

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在符合信贷政策的条件下,对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压贷、断贷。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电子化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共享机制。

鼓励结合项目特点和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缩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时限,减免投标和履约保证金,依法支持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适宜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按照规定为其预留采购份额,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第十条 【要素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网上办理、上门服务、移动支付等便利业务,优化办理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不得超出法定范围设置非必要前置条件,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建立停止服务的预警机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第十一条 【免申即享】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开涉企政策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科学规范设置政策条件,完善政策发布、解读机制,主动精准向市场主体推送涉企政策,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服务模式,建立完善惠企政策兑现和评价机制,实施全覆盖、全周期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政策承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落地保障,建立完善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作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超出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加大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败诉案件、被执行人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执行力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办事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设置,实行一窗受理、集中审批、集成服务;健全首问负责、预约办理、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不成事窗口等制度,完善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梳理高频高关联公共服务事项,围绕“办好一件事”,优化整合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实行一次申请、联合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回复,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高频高关联事项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全流程联合办理、异地办理。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平台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实现政务服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各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集、核实、更新、共享、存储政务信息,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一键申报”改革,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资料、网络查证等方式认证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编制并公布分类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用地清单、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并联审批、区域评估、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施行“容缺后补”机制。

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压缩审批时限。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推行在工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中,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可以分幢、分层分割登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盘活和开发可利用土地,优化用地审批流程,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新增工业、仓储用途建筑面积的土地价款。

第十七条【公用基础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产业开发区(园区)标准化规划和建设,坚持开发区(园区)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完善产业开发区(园区)及周边的教育、医疗、养老、托幼、商贸、生活服务、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为产业开发区(园区)企业经营和用工营造便利环境。

鼓励产业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务咨询和代办服务。

第十八条 【监管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监管事项清单,实行清单动态调整。利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等提供支撑。

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开展A、B、C等级评定分类,根据评定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检查外,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A等级的市场主体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除重点监管企业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检查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次实施检查。

第十九条 【信用修复】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机制,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二十条 【轻违免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完善并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时改正的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第二十一条 【府院联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依法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等重点难点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支持和推动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涉企案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合规整改中的有关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调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办理涉及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案件时应当依法慎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依法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实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三条 【政企沟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按照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不同的方式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依法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合理合法诉求。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关心关爱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

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国家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准则,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依法履职,勤勉尽责。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应当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建立健全政策出台前、出台后评估长效机制,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投诉】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机制,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点,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和社会监督。

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码上监督”平台、信访等渠道,完善营商环境倾听和回应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核激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评价、考核、问责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探索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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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5月17日,《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75条,特此说明。



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