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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院发布司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14 17:58 来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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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亳州两级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聚焦民营企业最关心最关切的司法新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司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服务保障。本次共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亳州法院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所取得的积极成效。




案例1

跨省案件成功执结 双方当事人联名致谢

  【基本案情】
  湖南某制药公司、湖南某医药公司与亳州某医药科技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分别由长沙中院和亳州中院受理,案经湖南、安徽两省高院协商,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本案。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确认亳州某医药科技公司继续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并向湖南某制药公司、湖南某医药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17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湖南某制药公司、湖南某医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亳州某医药科技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执行情况】
  本案立案执行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亳州某医药科技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不服二审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本案执行程序。秉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考虑到该案双方当事人是皖湘在医药生产和销售领域有较大影响的药企,为避免偶发案件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执行法官从源头化解纠纷赶往长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和解的可能性和条件。经多轮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向后,2023年5月10日,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湖南现场沟通,拟定执行和解协议基本框架和内容。5月24日,在亳州中院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安徽合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亳州某医药科技公司撤回再审申请,该执行案件顺利和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对亳州市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解决纠纷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执结湖南某制药公司、湖南某医药公司申请执行亳州某医药科技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高达千万元的执行标的额达成执行和解,该跨省案件最终得以顺利办结,双方当事人联名表示感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是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从源头积极化解审理及执行信访隐患的典型案例。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保持良性沟通协调和解,有效衔接审理与执行,为复杂案件的处理打开了简单化的通道,最大限度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执行职能作用,有效推动了两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

企业货款遭拖欠 公正审判暖企心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宁波某公司与蒙城某公司签订熔喷模具委托加工合作协议,约定由蒙城某公司委托宁波某公司生产熔喷模具所属的加工零件。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加工)合同,载明图号和每件金额。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5日蒙城某公司共计为宁波某公司加工12件。2020年4月30日宁波某公司与蒙城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加工)合同,价格为32000元。上述产品均已由宁波某公司签收。总价款为1712000元,宁波某公司已收到蒙城某公司货款1264000元,下余448000元未付。
  【审理情况】
  宁波某公司一审诉求是基于双方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5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加工)合同》中产生的货款,蒙城某公司对收到上述合同中的货物不持异议,但主张2020年5月25日《产品购销(加工)合同》中的货物因存在不良问题,宁波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进行补货,有质量问题的机器给蒙城某公司造成了损失。经审查,宁波某公司主张的货款不包含有质量问题的机器,故一审判令蒙城某公司向宁波某公司支付448000元货款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亳州中院的判决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亳州中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司法保护,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护企、暖心安商,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案例3

保护中药材种植户 助力中药材市场的长远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在新疆某镇承包土地经营种植业。2019年11月10日,武某(甲方)与徐某、张会江、姚卫平(乙方)签订《中药材种植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负责为乙方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药种、药苗。负责乙方中药材生产中的技术指导。负责回收乙方生产的中药材。质量以药典要求为标准。乙方按时提取甲方所提供合格的药种,并支付甲方种子款的50%。按时、按量播种。并承担药种的运输费。在中药材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技术指导,并按甲方技术指导规范操作。甲方必须在收购季节,按时到乙方所在地现金回收种植的所有产品,届时甲方将扣回所垫付的50%种子款,并约定了其他事项。甲方有武某签名,乙方有徐某、张某、姚某签名。合同签订后,徐某支付给武某60000元种子款和1500元运费。徐某按照合同约定种植秸梗,至2020年8月23日徐某与武某微信联系收购事宜,武某仍未收购,也未就收购一事与徐某达成协议。张某、姚某出具声明,称所有相关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和本合同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徐某个人全部承担。徐某遂起诉到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审理情况】
  合同中甲方名称是“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应该由签订合同的武某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合同签订后武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种植指导、回收药材,构成违约,最终判决武某赔偿徐某225000元。
  【典型意义】
  涡阳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维护了中药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这有助于提高中药材市场的信誉度,吸引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的合法经营者进入市场,进一步推动市场的繁荣发展,引导行业内的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形成行业内的良好风气,为中药材市场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案例4

实现案结事了 “立、审、执、破”一体化解当事人矛盾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4日,某信息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案某医疗公司依照双方签署的委托协议支付劳务费98000元及逾期利息,经法院诉前调解程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该医疗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30日,某信息公司向蒙城法院书面申请对该医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蒙城法院执行局审核后,认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于同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审理情况】
  2023年4月21日,蒙城法院裁定受理了对该医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相关资料后发现,该医疗公司在本地虽已处于停业状态,但该公司持有的一些发明专利仍具有一定价值,合议庭讨论后认为,如果能够促成破产和解,既能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同时也让债务人免于退出市场,给企业东山再起的机会。
  在蒙城法院的引导下,管理人在与债务人、债权人多次沟通中发现,债务人目前有转移到外地发展的计划,也做了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这一情况,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达成以债务人在蒙城现有的经营场所内的全部办公设备抵付全部债权的和解方案。2023年5月29日和解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蒙城法院审结的这一起破产和解案件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涉案企业甩掉包袱,重新出发。该案从裁定受理到达成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39天。蒙城法院通过“立、审、执、破” 互相衔接,最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本案审理过程中,破产团队着重把握案件特征,争取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挽救企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稳定,助力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为蒙城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问题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案例5

庭前调解出“高效”,化解千万元涉企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商贸公司与第三人某建筑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双方签订物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为四千万余元,截至起诉之日第三人某建筑公司仍有九百余万元欠款尚未支付,第三人以无力支付为由久托不付。经查第三人某建筑公司享有近一亿元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权利,因为第三人某建筑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行为致使某商贸公司债权无法实现,侵害某商贸公司合法权益,故原告某商贸公司提起代为求偿之诉,将次债务人安徽某建设公司诉诸法庭。
  【审理情况】
  在三方当事人到场后,承办法官在庭前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调解可能,法官耐心从情与法的角度开导三方,希望尽量给对方缓和的余地,维护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劝导安徽某建设公司履行其债务。最终某商贸公司和安徽某建设公司均做出一定让步,诉讼期间经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调解工作室指派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安徽某建设公司先期支付五百万元,余下债务按月分期至年底完成履行。
  【典型意义】
  谯城区人民法院加大调解力度,利用庭前调解化解了这一起标的逾千万涉企纠纷,使得涉案企业资金快速得到回拢,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调解结案加快解纷速度,助力全市法治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员额法官常驻调解中心,释法说理、辅助调解、高效出具法律文书均得到了有效保障,既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案例6

为企业修复信用 助推案件执结

  【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云南某建设公司、蒙城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12万元。2023年7月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立即联系并督促两公司尽快履行义务,因该案标的金额较大,且双方对案款结算方式存在争议,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展缓慢。7月13日,被执行人两公司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表示,公司马上要发行一笔债券,还要进行招投标,但因为该案件影响公司征信,他们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希望尽快案结事了并为其修复信用。
  【审理情况】
  执行干警了解到企业的难处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协调沟通,最终达成一致还款意见,使得双方的争议问题妥善解决。次日,法院将云南某建设公司账户中3412万元划拨到法院账户并及时发放给申请人,同时解除对执行人账户的保全冻结,帮助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案件执结后,法院为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并通过电子送达与邮寄送达的方式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结案文书与修复证明。
  【典型意义】
  蒙城县人民法院聚焦涉企案件执行,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向企业发出《信用修复证明》这一正向激励方式,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诚信履行法定义务,督促被执行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蒙城法院切实提升了涉企案件的执行效率,充分发挥了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灵活使用执行措施化解执行难题,不断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彰显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责任与担当,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7

“5+N”机制形合力 司法温情获共赢

  【基本案情】
  蒙城某农牧公司与蒙城县一家庭农场签订了《生猪委托养殖回收合同》,委托农户饲养生猪。农牧公司负责防疫,并提供猪仔、饲料,承担生猪养殖过程中自然死亡的风险,农户提供场地、设备、劳动力、负担电费等。生猪出栏后,农牧公司按出栏数支付给农户代养费,代养费受出栏数、生猪死亡率等影响。目前,该农牧公司委托农户养殖的生猪已到了出栏时段,双方却产生了矛盾,农户拒绝农牧公司回收生猪。农牧公司要求法院对1690头存栏生猪强制执行回收,并要求农户支付违约金。8月30日,该农牧公司一纸诉状将养殖户告到法院。今年多家养猪户与农牧公司合作养殖2000头生猪,死亡310头,存栏1690头。按照合同约定的养殖费计算公式,以回收的头数计算,加上其它因素的影响,每只出栏猪只能得到几十块钱的养殖费。养殖户要求农牧公司提高养殖费,否则拒绝农牧公司运走生猪。然而,农牧公司坚持依据合同支付代养费,运走生猪。双方矛盾尖锐,据理力争。
  【审理情况】
  面对这一紧迫而又棘手的问题,办案人员决定启用“5+N”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诉前化解纠纷。“5+N”工作机制中的“5”指的是县委政法委、法院、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N”是问题涉及的属事和属地单位。此机制的运行可以做到矛盾联处、治安联防、问题联治,扭转了以往各部门在矛盾解决中“各自为战”的局面。8月31日,办案人员将双方约至立仓镇法官联络室,案件调解在办案法官和立仓镇政府有关站所工作人员的参与下进行。调解员利用与养殖户同村的便利,释理说法,养殖户的情绪逐渐缓解。通过反复沟通,农牧公司最终同意尊重现状,重新考虑养殖户的代养费。经过一天的努力,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养殖户配合农牧公司回收生猪,农牧公司按照新约定的代养费支付。9月1日晚,协议履行完毕,养殖户拿到了代养费。至此,这起自受理至协议履行完毕仅用3天时间的案件,最终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面对涉企案件逐年增多的趋势,双涧法庭不等不靠,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追求,沉底化解社会矛盾。通过“5+N”工作机制,向当事人所在的村、社区发出“综派单”,指导基层组织利用户籍地优势化解案件,从当事人日常生活的“起点处”了解矛盾产生的原因及可能的走势,从而研判解决矛盾的方案、方法。蒙城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不断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案例8

释法明理促调解 甩掉包袱搞经营

  【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某公司和被告亳州某建工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建设,后因案涉工程方案调整,同年7月19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被迫停工。截至停工前,原告已经完成部分楼体施工,被告自同年9月18日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进度款。原告认为因被告停工、逾期付款行为,原告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且被告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审理情况】
  谯城区法院承办法官受理本案后,认真阅卷,梳理案情,分析原被告纠纷的根源、矛盾的焦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让被告企业尽早正常运行,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耐心向双方述法理、讲情理,从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诸多困境这一角度,希望双方能互相体谅。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在疫情特殊市场环境下,谯城法院高效调解该起涉企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书事项。对于两个企业甩掉诉讼包袱、专注企业经营,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既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债务人争取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发展空间,实现原被告双方“共赢”,助力双方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9

维护企业名誉权 守护网络司法环境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份原告利辛县某全屋定制店与被告张某某签订《某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为被告定制柜体和墙体等。原告利辛县某全屋定制店与被告张某某因为柜子部分破损、柜子之间缝隙太大、部分装修与设计图存在差异等问题发生分歧,出现问题后原告利辛县某全屋定制店老板同意修理并对破损板件从工厂重新补发安装。2022年5月26日被告在名为“中国*利辛*御园”的微信群中发了被告装修存在瑕疵的图片以及对其装修的不满言论。被告在自己的抖音号中也发布了多个抖音视频。2022年10月8日原告利辛县某全屋定制店与被告电话沟通更换破损板材时间,被告不予配合。
  【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被告在有400多人的微信群、和有300多粉丝的抖音中发布言论和视频,抖音点赞数已经达到1000以上,在他人评论其视频后又发表评论劝说他人退款,根据某客服与店内顾客的聊天记录显示部分顾客受到被告言论的影响。被告发现装修存在问题后,原告同意为被告修理并对破损板块重新定板子安装,被告在微信群和抖音发表言论时,尚处在修理过程中,被告不应在未进行完修理前在微信群和抖音中发表劝说他人退单的言论。装修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售后服务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告采用发微信群和抖音的方式,其装修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而且还会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损害利辛县某全屋定制店名誉权的行为及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澄清道歉视频30天和在微信群内以文字形式公开道歉。据此判决:被告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通过发抖音、发微信等方式实施侵害利辛县某全屋定制店(经营者:马某)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张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删除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原告利辛县某全屋定制店(经营者:马某)的抖音视频。
  【典型意义】
  此案件的判决结果向社会大众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企业的名誉权是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判决有力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用户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他们在发布信息时,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得散播不实、恶意的信息。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商家和网络平台的信任度,让人们在使用网络服务时更加放心。


案例10

电商平台销售仿冒商标品 构成侵权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四川某公司提供的山东省某公证处出具的(2022)鲁潍坊坊子证民字第**号、(2022)鲁潍坊坊子证民字第**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明了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森林小样”作为商品商标,某食品公司在使用时改变了文字商标的形式,将“森林”二字缩小竖向使用,将“小样”二字放大突出使用,该“小样”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且未经四川某公司许可。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四川某公司的第13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系同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将被告商品与原告的商品相混淆和误认。
  【审理情况】
  四川某公司为第797315号、第136359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第797315号“小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饼干;茶饮料;咖啡;糖果等;第13635941号“小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豆奶;奶油;酸奶;牛奶饮料;牛奶制品;奶茶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四川某公司提供的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公证处出具的(2022)鲁潍坊坊子证民字第**号、(2022)鲁潍坊坊子证民字第**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明了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森林小样”作为商品商标,某食品公司在使用时改变了文字商标的形式,将“森林”二字缩小竖向使用,将“小样”二字放大突出使用,该“小样”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且未经四川某公司许可。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四川某公司的第13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系同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将被告商品与原告的商品相混淆和误认。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四川某公司第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某食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四川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四川某公司第 136359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某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 25,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兴起和普及,诚信问题成为互联网销售平台发展中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由于网络平台管理不规范,门槛过低,电商平台成为了假冒商品滋生的温床,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一案,被告公司注册近似商标,导致相关消费者将被告商品与原告的商品相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本案通过对涉案公司的处罚,保护了原告企业的正当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关系,保障企业正常发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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