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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电商产业扶持政策(20条)

发布时间:2021-11-04 15:50 来源:市“四送一服”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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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产业扶持政策(20条)

1.对已建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通关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62)

2.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办公场所的必要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品牌建设、营销策划、创业孵化、网络平台建设、宣传培训等,分别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79)

3.支持县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对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乡村快递配送网点、冷链物流、农村物流配送车辆购置等给予补助,分别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80)

4.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对布点建设达到30个以上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个网点实际建设支出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补贴。(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81)

5.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贫困村建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支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开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对服务网点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运行费用等投资,投资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补贴,对单个服务网点补贴金额不超过8万元。(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82)

6.支持我市各类物流企业建设乡村物流配送服务点(快递综合服务超市),对布点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网点数4个以上(含4个)的,按照每个网点实际建设支出给予不超过0.3万元的补贴。(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83)

7.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各类特色馆、微信销售平台等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亳州市),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84)

8.鼓励贫困村农产品网销,支持贫困村电商服务网点运营,对经营我市农产品线上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0%的奖励,单个网点不超过3万元。(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85)

9.支持电子商务宣传培训,对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公益性电商业务培训、品牌宣传、招商推介等活动,支出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举办活动主体单位支出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87)

10.支持电商特色小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品牌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电子商务培训等,对被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特色小镇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88)

1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89)

12.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90)

13.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发展,对国内排名100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亳州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重大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且承诺在亳州运营不少于5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91)

14.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92)

15.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或在国内前10强网络销售平台设立特色馆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93)

16.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且线下网点超过10个,运营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对上年度运营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94)

17.支持线上线下融合的城市社区电商项目,上年度已建成完工的项目,且建设及运营费用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给予建设及运营费用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95)

18.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96)

19.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注册,依法纳税的直播电商企业(基地),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商家和主播个体提供3年的办公场地补贴,年租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办公场地租金50%的补贴,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97)

20.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注册,依法纳税的直播电商企业(基地),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商家和主播个体提供3年的办公场地补贴,年租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办公场地租金50%的补贴,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亳商〔2020〕39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3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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