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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0-11-02 16:10 来源:市“四送一服”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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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金融扶贫,扶贫小额信贷应贷尽贷。对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将还款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1年3月底,延长还款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适当降低延期期间贷款利率,努力减轻贫困户还款压力,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对符合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条件的,银行机构要确保应贷尽贷、应续尽续、应展尽展;符合追加贷款条件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但单户扶贫小额信贷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银保监发〔2020〕28号,亳州银保监分局负责,咨询电话:5196135)

2.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已参保安责险企业,复工时参保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按10万元/人的标准进行赔付。为已投保和续保企业延长保险期限、缓交保费。简化投保手续,免费为企业提供防疫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在线培训服务,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和理赔流程。对参保企业提供保险金融服务,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应急厅〔2020〕5号,市应急局负责,咨询电话:5555267)

3.吸纳就业补贴(增岗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申领该项补贴。新增就业人数依据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数核定,失业人员依据失业登记系统核定,原在湖北就业人员依据参保证明、工资证明或劳动合同等,小微企业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亳人社发〔2020〕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5132556)

4.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亳人社发〔2020〕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5132337)

5.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对中小微企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从2020年2月份执行到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从2020年2月份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皖人社发〔2020〕1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5132306)

6.支持物资供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28)

7.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28;3036028)

8.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免征地方税费。纳税人适用《申博sunbet官网,申博信用网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36028)

9.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37)

10.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28)

1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36028)

12.鼓励公益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37)

1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28;3036028)

14.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28)

15.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37)

1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37)

17.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28)

18.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12月底,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人社部发〔2020〕11号、皖人社发〔2020〕3号、皖人社发〔2020〕11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50)

19.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医保发〔2020〕6号、皖医保发〔2020〕1号、皖税发〔2020〕6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50)

20.严重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政策内容: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确定期限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皖人社发〔2020〕3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50)

2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医保发〔2020〕6号、皖医保发〔2020〕1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50)

22.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医保发〔2020〕1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50)

2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5550528;5550550;5550537)

2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皖财税法〔2020〕1005号,市税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3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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